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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公司签订的是半年期的劳动合同。半年合同期满后,公司未明确是否续签合同,但仍安排我从事日常业务工作。2个月后,见仍未补签合同,我就向主管人员提出补签合同要求。主管人员对我说,公司近期经营状况不佳,业务人员已经富余,因此,公司想与我续签一份车间操作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只能终止合同。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我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规定。0 _; L6 p* ~( F* [7 r
; W' @3 B. k% p4 v9 t' i, s. M
/ p& T. V+ ^- j- g8 p, G1 R4 s1 N7 |答:劳动合同的续订条件是期限届满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这两项条件的,新的劳动合同才成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订立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另外根据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O( q, t( F. s6 D% a
, F( s5 x f6 F) Y+ o. y. g
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既未及时续签合同,也未及时终止合同,发生了劳动合同应订未订的情况,根据规定,公司对你已经工作的期间应确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在双方接下来进行的续签合同的协商中,公司想与你续签一份车间操作工的劳动合同,你予以拒绝,可视为当事人经协商不能就续订合同达成一致,双方之间并未确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知你终止劳动关系,但应依照法定的通知权限,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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