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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停薪留职人员与新单位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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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1:29: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停薪留职人员的身份界定,是否是属于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呢,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规定,发生争议的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那么没发生争议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呢?  I$ L& }5 D6 n. ~; m4 w3 d3 c
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界定这个问题?
$ U$ F; ^, f. v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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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30 11:30: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个人觉得在停薪留职到期前,应该还是属于原单位员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签订劳务合同9 S) z; z$ ?5 V8 p% y
自己沙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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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1:37:29 |只看该作者
停薪留职、内退、下岗,都是企业内部政策!只是人不在岗,但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
7 Z0 l, p- i+ r, X' E能不能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要看原单位和新单位的规定!
1 l- l: {' F5 \: ~  J: L9 U9 v原则上,劳动合同法不鼓励“一女二嫁”,但也不禁止!如果原单位和新单位都坚持只能“一夫一妻制”,那么上面的三种人就不能和新单位签!要签之前,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才可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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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zhou  赞同!多谢分享!  发表于 2011-10-3 15:01  回复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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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1:38:50 |只看该作者
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才能与新单位签劳动合同,否则双重劳动合同,原先的单位随时可以对新单位进行起诉。1 R- K6 K- z+ _5 w& S2 s

' V" R. f! B4 N3 ?( E, t现在的单位,若正规的话,会要求你出俱辞职证明后,才会与你签订合同。( M5 `$ X/ }7 J
6 M! M1 ~1 u  z5 \; d
我信奉一句话:宁可千日无机会,不可一日无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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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1:46:04 |只看该作者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amp;extra=page%3D86
$ H( G9 ^; x8 I- w6 t希望有所收获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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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6:08:17 |只看该作者
停薪留职这类人员一般不会考虑这个问题,他们才不管和谁签合同呢。问题是新单位要是和这样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出来问题是脱不了干系的,所以应该严格把关的是新单位,签合同可以,一定要见到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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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22:01:00 |只看该作者
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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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23:36:42 |只看该作者
转1个案例,看能帮助到您不
: l: J' z) ~7 h: w" _, o0 c( b, k: D, x- W4 I# H9 t

# y) t6 o: {, j7 d, ?( }5 F2 ^案例分析:) V5 {  d# h6 ?  u. W3 L2 N  O
   本案中,李女士要求的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和补交保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关键是看她与该外企之间是否存在现行劳动法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如果存在,该外企自然应该遵循劳动法的规定,为李女士缴纳法律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而且没有法定事由的话,也不得单方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除非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工程部的工作任务没能完成是因为李女士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的且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否则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可以要求该外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种情况下没有代通知金)。但如果李女士与该外企之间不存在现行劳动法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则另当别论。
% `6 ~% _1 |9 ]4 P& u& G9 n5 P
0 c3 ]( K2 ?6 _) p: a
& S  U' Y2 w1 k' e. R; ~5 m    事实上,李女士与该外企公司之间的存在的并不是标准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所谓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停薪留职人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特殊劳动关系范畴(还有其他省市也有此类规定,如苏州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只需要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的劳动标准,至于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则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由双方协议约定。因此,如果李女士与该外企公司没有关于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以及社会保险的约定的话,该用人单位则无义务为其负担。李新生 殷立平(完)0 T$ q' ?* `) ?
                                                                               来源:新华网
5 a8 V0 m0 i0 Y9 k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 _$ \( ]! k% w% o9 R$ w9 A, ?

: f- A; _. @. V) R3 e; ~& @3 x
$ Q, F, g3 e! d应该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
( }% @# v/ b6 l" p! q8 k& P5 [6 \- ]. q
4 x- i& K* a* b4 w! j
最近比较忙,可能米什么时间来论坛玩了。55555555~~~ 忙完了再来玩 新浪微博:weibo.com/inbuy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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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桃儿 发表于 2011-9-30 23:36 : @5 e6 ^0 q/ k  b  W3 W, f% O
转1个案例,看能帮助到您不
5 D( j' _# k7 |
案例是图片格式的,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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