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35228|回复: 3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新《工伤保险条例》十六问

  [复制链接]

95

主题

91

听众

5万

积分

论坛专家组

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

签到天数: 97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10-4-22
最后登录
2016-6-27
积分
53150
精华
13
主题
95
帖子
1737

博客达人 论坛群英谱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6 18:36: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兰泉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兰泉-(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1173)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1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该条例应当规定的相关程序在修订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待下次修订时进一步完善或者制订专门文件对工伤保险的相关程序进行规范、细化。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有以下修改补充:
   一、扩大了用人单位、职工的范围
   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仅包括各类企业或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用人单位的范围扩大,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的范围。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纳入职工的范围。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社会保险法》规定一样,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二、将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侵害的责任细化,扩大交通工具的范畴
   新条例保留了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侵害认定为工伤的内容,但与旧条例相比将责任细化。具体表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如员工负主要责任将不认定为工伤,而无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将认定为工伤。
   该规定的实施将使受交通事故侵害员工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将不得不在工伤认定之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新条例将交通工具的认定范围扩大,包括机动车、轻轨、地铁、客运轮渡、火车等。
6 n/ E! D. f! m# M/ D2 X8 K
4 r% }0 [; J9 ~9 J- Y
   三、故意犯罪、吸毒不认定为工伤
   旧条例公司司机如犯有交通肇事罪将不认定为工伤,新条例由于强调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将故意犯罪不纳入工伤范畴,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将认定为工伤。
   吸毒行为造成的伤害同《社会保险法》规定一样不纳入工伤范畴。
   与《社会保险法》不同的是,新条例没有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情形的第四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旧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争议较大,劳动行政纠纷较多,新条例对其进行了删除。
  
   四、工伤认定时间缩短,工伤认定时效规定了中止情形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由原有的60天内改为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工伤认定中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等),工伤认定时效应当中止,待上述结论明确后恢复工伤认定时间的计算。
   
   五、明确了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伤残等级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间与初次鉴定时间相同,而旧条例由于没有规定具体时间鉴定结论往往出现滞后的状况。
/ s- b8 L! f* f' {8 M2 |3 D* r7 r# v# A) ]6 W
   六、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工伤治疗费用的处理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七、用人单位承担的哪些费用改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
   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
1 k  R( n$ N& [1 [( r" o& H$ b2 x; X0 T/ {, n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
   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了3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五至六级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了2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七至十级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了1个月的本人工资。, f" Z7 ^. z0 S8 b) J8 o  |
   
   九、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确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从20111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新条例明确了上述内容,2009年数据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约为34万元。
   希望该规定向双倍工资促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样,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受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支付能力的影响,除个别省市外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员工(泛指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应单独缴纳的工伤保险到目前为止根本无法缴纳。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借新条例实施促成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开通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业务,让用人单位依法为上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 ]% Z+ q% E' H- R- n% l
   
   十、工伤一至四级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旧条例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新条例对此进行了调整,由于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在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事业单位工伤五至六级人员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事业单位七至十级工伤人员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没有规定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这一情况如何处理有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补充规定。
   
   十、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
   新条例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中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进行删除,那么工伤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进一步明确。
   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伤人员不解除劳动合同,其在服刑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暂时停止履行,这期间的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机构可以原则上不承担。
   但同时需要探讨的是,由于过失犯罪认定为工伤,如公司员工犯有交通事故肇事罪,其收监执行期间的工伤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
   
   十、企业破产清算时如何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旧条例规定上述费用应当优先拨付,但新条例仅规定了依法拨付。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如果破产清算费用不能拨付的,未拨付部分将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
   
   十四、对工伤保险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样行使诉权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放弃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规定了当事人既可以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保险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使诉权增加了一种情形,即“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但该情形的实施对职工而言将有非常不利的情况出现,建议对该条款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9 J0 P' u3 @+ G7 Y: |* G8 p5 p" k
   
   十、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参保后如何分担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
8 _9 R' z# ]" a4 F& g* S+ y1 P
) G$ x/ |' j  j% y9 W8 G$ w% h
   十六、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发生的工伤处理方式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11日正式实施,对于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机构未作出工伤认定之前的工伤均按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帖最后由 兰泉 于 2010-12-26 18:46 编辑
4 q' C% d. s, `! L0 V& d$ o* v4 u8 _! I8 w/ w) A
已有 4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gufeng_1028 + 30 + 50 专家厉害啊,我需要好好研读啊 ...
安安的爸爸 + 50 牛人啊!
醉蝶舞 + 10 + 20 精彩原创!
陌上雪 + 30 + 50 谢谢专家大作

总评分: 威望 + 70  金钱 + 170   查看全部评分

172

主题

37

听众

10万

积分

论坛顾问

酱油客

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

签到天数: 97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09-8-25
最后登录
2016-9-7
积分
108542
精华
13
主题
172
帖子
6661

2011年全勤会员勋章 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妙笔生花勋章 晒图达人勋章 伯乐 明星版主 春节活动勋章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勤劳的小蜜蜂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爱在中人 圣诞小雪人 义工贡献 论坛群英谱 原创先锋

沙发
发表于 2010-12-26 18:59:50 |只看该作者
二、将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侵害的责任细化,扩大交通工具的范畴6 P: Y6 `0 _' K5 ]4 O
) ^- T9 ]5 ]$ f: k' v# f3 G0 J
今天早晨看到手机报,关于这点提醒:醉酒的交通事故,自杀式的等特殊类型,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9

主题

47

听众

18万

积分

荣誉版主

一只脸蛋圆圆的猫

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Rank: 35

签到天数: 657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10-8-17
最后登录
2018-6-19
积分
184819
精华
17
主题
99
帖子
5778

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校招达人勋章 伯乐 春节活动勋章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勤劳的小蜜蜂 义工贡献 论坛群英谱

板凳
发表于 2010-12-26 19:04:29 |只看该作者
坐板凳学习~~~感谢兰泉老师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81

主题

111

听众

279万

积分

论坛顾问

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

签到天数: 111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09-10-10
最后登录
2022-9-1
积分
2797171
精华
2
主题
181
帖子
8387

晒图达人勋章 优秀版主 元宵节勋章 圣诞勋章 伯乐 最佳话题勋章 原创先锋 情人节活动勋章 中人守护者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论坛群英谱 义工贡献

地板
发表于 2010-12-26 19:28:06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5

听众

1292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注册时间
2010-4-7
最后登录
2020-11-11
积分
1292
精华
0
主题
10
帖子
96
5
发表于 2010-12-26 20:14:3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4

听众

1万

积分

同进士出身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签到天数: 281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09-11-12
最后登录
2012-3-11
积分
18573
精华
0
主题
10
帖子
1081
6
发表于 2010-12-27 09:07:2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兰泉 的帖子4 S7 {, Q% [  j6 Q0 T6 b
' \3 V5 q2 \$ o
8 v0 b+ K" u8 z$ E
    呵呵,专家出马就是不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5

听众

1万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15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注册时间
2010-11-17
最后登录
2012-4-30
积分
12917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408
7
发表于 2010-12-27 09:39:42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专家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4

听众

1392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注册时间
2008-5-27
最后登录
2011-11-29
积分
1392
精华
0
主题
12
帖子
183
8
发表于 2010-12-27 09:52:51 |只看该作者
分享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

听众

9355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73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05-8-14
最后登录
2021-3-31
积分
9355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1172

2009年度勋章

9
发表于 2010-12-27 10:06:1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6

听众

3376

积分

解元

Rank: 12Rank: 12Rank: 12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注册时间
2010-8-26
最后登录
2017-4-5
积分
3376
精华
0
主题
9
帖子
609
10
发表于 2010-12-27 10:24:04 |只看该作者
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