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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被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在其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过程中,由于长远经营战略和组织目标实现的需要以及同业人才竞争的加剧,加大人员总量与结构调整力度以及强化人才“保全”已经势在必行。但是,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随之而来。现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劳动争议的主要成因浅析如下。1 W4 e2 P7 i! ?& Y* q1 N( |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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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于同业人才竞争导致劳动争议$ O" U0 P/ o: S( W- ]- {
# k% S& Z: B, j& l+ ?3 j 近几年,随着中小商业银行的成立和外资银行的抢滩登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人才流失呈逐步上升趋势。一些新成立的中小商业银行及国外金融机构,其招募的职员,几乎无一不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人才:从分支行的行长到各关键岗位的骨干,几乎全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重要工作或业务岗位摔打了十年左右的一流管理人员和一流专业技术人才。而在他们的身后,紧紧跟着的是一流的市场、一流的客户、一流的管理能力和同样一流的专业技术水平。这种频繁发生的人才“跳槽”现象,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了一系列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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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x3 s9 x6 c3 C, M# M/ F (一)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因不愿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职工采取擅自离职、不辞而别的方式,跳槽到其他中小商业银行。这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原用人单位会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定,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跳槽者”一般会被裁(判)决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a; r- [; m5 X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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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约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行业特点等原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般在其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一定时期内,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得到由于经营同类业务而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劳动者遵守约定的,原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因为目前没有法定的统一执行标准,上述约定履行起来存在着实际操作困难,往往会因同业竞争而引发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其新单位的劳动争议;有时也会因是否予以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补偿数额多少等原因产生劳动争议。; N/ C1 I' a' Z1 X S6 h
) F _8 r+ q9 y5 K( _( v 二、 由于劳动合同用工管理不规范产生的劳动争议% _: F5 L, n) |5 `* F& z
8 s+ W6 v* S6 y3 L1 J0 B' S7 Q (一)不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人员总量过大、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人员组成比较复杂,身份各异,按照规定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个别银行法制观念淡薄,与个别群体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 劳动争议。' z6 L* V$ e)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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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期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完成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但是由于受传统用工体制的影响,在合同制用工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软肋”,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就是其中之一。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定应当终止而未及时终止,造成拖延或延续一段时间方欲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这种情况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短期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中时有发生,一般不能在劳动合同到期30日通知劳动者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能按时办理终止(续订)手续,由此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主要是由于短期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和管理者受“临时工”等传统观念影响造成的。为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对劳动合同到期或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双方当事人既不续订合同,又不终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逾期终止合同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依据《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的规定,首先督促双方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区别双方各自的责任,其次再依据续订的合同或国家的规定,以及双方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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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条款不规范产生的劳动争议。为体现金融行业的特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般都使用了本系统自己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但是就实际运做情况来看,由于受多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其劳动合同文本的条款中,均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这些不规范条款往往会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诱因。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审)时,根据“劳动者为相对弱势群体”这一前提,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裁(判)决。/ _+ {2 C3 Y. b5 d
5 S9 @ i2 r3 A2 Z (四)违法(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违法(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劳动者不按照法定程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擅自离职的情况;另一个是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程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其一是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二是对法定应当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不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其三是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对违法(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一般裁(判)决为:违约方当事人依法支付违约金;对法定应当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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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低于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其裁(判)决结果为,用人单位除依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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