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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外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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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0:55: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海外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4800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分析: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作为“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的海外工作人员,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20%的费用(也就是4800元)。2011年新个税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附加减除费用是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1300元(起征点为2000元时,再减除标准为2800元,个人注),4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没有调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对海外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税率表进行了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从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
2、9月份发放的8月份工资开始适用新的税率表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改革、绩效考核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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