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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先生被私营企业录用为技术部门负责人,月薪为4000元,但企业在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经理要与他“商量”一个缴费基数。他们认为社会保险费是缴给国家的,多缴也是白缴,到不了个人的口袋,因此,按1500元基数缴也算是可以的了。他想了解,企业这样做损害自己的利益吗?缴费基数可以商量决定吗? / w2 Z$ s! I p9 p, N9 Y
6 o8 x* W3 }- R( V 首先可以肯定,企业这样做是违法的。因为,本市有关法规规定,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以职工每月的工资性收入为依据的,企业不能任意改变或确定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次,企业这样做同样也损害了职工的个人利益。因为,本市目前养老金的计发与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时间长短、缴费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缴费时间长,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多,那么个人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会多。另外,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的多少,还会影响到个人医疗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 ( ?! _/ X& x* B2 [& G" _
- L' f# l- M& C+ W* I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3 B+ J0 R)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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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中,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之和,即以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计算基础。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市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口径,对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的2002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其2003年度的缴费基数。根据以上规定,工资总额的确定是缴费基数确定的基础。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工资总额的统计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以上解释表明,工资总额与劳动报酬密切相关,根据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通过劳动报酬可以确定缴费基数。 + B9 o% |( L'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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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法定”的,没有商量的余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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