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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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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15:47: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在中人网首页,看到一则这样的案例:
$ F' F. v' H% j0 R' ~6 P9 J" u1 m# o) M5 E3 R& E6 _8 `" J" F: M6 R+ A
王某于2009年8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通知王某,公司愿意不降低原劳动合同其他约定条件,再与王某续订3 年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认可上述条件可视作本人拒签合同。王某表示同意续签,但要求劳动合同的期限仍为1年。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以王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 y; O9 r: J0 O1 ~* e- {  `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等同于约定条件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王某并不是必须要同意,而是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劳动者要求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应当认定劳动者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给王某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t6 Q7 D1 {7 ]4 ^
: q' R3 b% u* I相当困惑、纠结!) {( R9 @3 U' ?: ]- ?

' S, @9 Y  \. ~) {, t第一份劳动合同为期一年,用人单位要求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M9 g( F- m3 x+ s, m0 j4 h
7 m5 t2 l" ~; B' u  h( T) g
没天理了!
- s4 [0 z, r9 U+ K$ q+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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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反过来看,合同到期,劳动者维持要续签一年,用人单位不同意,所以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也合理啊  发表于 2010-11-19 11:43  回复
laken 中人网电话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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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18 16:56:48 |只看该作者
如果以上問題換過來: 開始簽了三年,後來續簽時合同時間改為一年,員工拒簽,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是否也得支付補償金呢?請指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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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目前已经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也属于提高劳动合同条件!  发表于 2011-12-1 08:58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这个问题还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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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無難事,只要會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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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7:07:00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将合同期由一年增加到三  年就应该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如果协商不成视同单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目前各地仲裁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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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0:43:23 |只看该作者
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要赔偿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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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22:15:39 |只看该作者
年满2年,公司应该支付给王某2个月的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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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00:20: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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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09:09: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来看,是倾向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此,个人觉得用人单位提出续订三年以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u* j9 v/ V* i( x  s. U此外,从劳动合同法的法条来看,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简单的一件事,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三十天通知就好了。而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有很多的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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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10:46:03 |只看该作者
不这样,劳动部门的人就没事干了,律师也没官司打了.
# p9 s$ G4 h: ~% C/ b看看新劳动合同法试行以来,劳动纠纷案件增加何止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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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4:26:51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就是要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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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5:48:09 |只看该作者
还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原则就是保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期限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协商不成视同用人单位终止。此种做法对用人单位不利,作为劳动者最好期限超短越好,因为合同法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所以用人单位最好期限长一些,这就造成两者的矛盾,从这个案例看还是对用人单位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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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aike  同意楼上的看法。  发表于 2010-12-23 1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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