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被韩国的闺蜜门事件整的一愣一愣的,天天都有新鲜猛料啊,这位“嫁给国家”的朴总统定是要寝食难安了。管理一个国家有多难,我不懂,但是在管理员工这方面,小编倒是能帮大家找些法律法规一起参考参考。今儿我们就要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当女员工碰到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应该怎么做呢? 今天早上在微博上看到一个热搜:广东省湛江市的某家公司有个怀孕的女员工陈小姐,她前段时间因特殊原因流产了,于是陈小姐就向公司提出了15天的假期修养。但是公司方则认为她不能享有产假待遇,并以员工工作消极为由将其辞退。
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是酱紫的:流产了也不给请假,难不成你让人带着一个受伤的肚子和一颗受伤的心灵继续给你赶工啊?从人性的角度讲,这家公司的做法就欠妥了! 从新闻资料可以看出,这位陈小姐从毕业后就在这家电商公司工作了,属于相对稳定的老员工。这是她人生中的第一份工作,她在这个公司工作的时间里遇见了她一生的爱人和经历了第一次怀孕,对这家公司有很深的感情,即使是结了婚,她依然对工作兢兢业业,常常加班到晚上7、8点才下班。 但今年2月,陈小姐怀孕后,因身体需要调理,工作积极性下滑,但还是完成了公司的基本工作。在这段时期里,公司领导多次找陈小姐谈话,希望她工作能更积极,提高个人业绩。今年5月份,陈小姐在外出游玩时,不慎跌倒流产,医生嘱咐陈小姐全休半个月。当陈小姐向公司提出请假半个月后,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陈小姐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并以陈小姐业绩下滑为由,将陈小姐辞退。 气愤归气愤,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看,公司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呢? 流产员工依法享有产假 从业多年的邓律师表示,国家对流产员工享有假期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依据申请假期女职工的不同条件,所谓“流产假”可能是“小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或病假,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司法实践中,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产假期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误区也经常出现。
除了小产假的误区,还有一种误区叫做: 男员工不用缴生育险? 当然不是! 五险都是连着的,无论男员工还是女员工,都需要缴纳完整的五险的。女员工在怀孕生产的时候,就可以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公司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女员工应该领取的生育津贴,则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湛江市的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另外,男员工在妻子怀孕的时候会有相应的带薪护理假期,大多数的省份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的护理假为7-10天。 所以,公司跟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是单方面就能一笔勾销的,毕竟在法规面前,还是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才能在发展的路上,稳扎稳打。另外,企业的付出和回报应该是平等的,企业为员工提供创造价值的机会以及最基本的福利,就是最大的仁义,才能获得最大价值反馈,效能最大化。 本期话题 你知道你有多少天的产假/陪产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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