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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劳务派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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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4:2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员工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了将近13年;都是又劳务公司派遣过去的。13年期间换了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现在又要换一家劳务公司(合同期满),该员工可能会被辞退。请问该员工很得到什么补助。事业单位需要负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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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4:22: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跪求高手 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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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5:14:38 |只看该作者
据说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就是针对这种问题而来的,如果该岗位长时间存在而又是必要存在的岗位的话,就不适应劳务派遣。所以辞退员工应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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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5:53: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MUWANG 于 2012-8-11 16:07 编辑

这个去咨询一下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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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6:07:3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sdkjrzb 发表于 2012-8-11 15:14
据说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就是针对这种问题而来的,如果该岗位长时间存在而又是必要存在的岗位的话, ...

就是和事业单位扯不上关系,现在的劳务派遣害死人!合同都是签两年,合同期满后有是下一个劳务公司给你签合同,但是你的岗位没有变,就是劳务公司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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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22:08:04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没有修改吧?
那就跟事业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将皮球踢给劳动公司去处理吧,你别搅和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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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15:55:49 |只看该作者
公司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将员工转为派遗公司的,应该和派遣公司有劳动纠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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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17:33:16 |只看该作者
没遇到啊!这个情况确实比较棘手,似乎钻了法律的空子了,期待专业人士或律师的解答。

以下是我的个人理解,不知道是否准确。
1、这家事业单位似乎想通过不断更换劳务派遣机构来混淆劳动者的工龄(服务年限),到了最后如果辞退员工,只用补偿最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雇佣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2、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五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所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辞退员工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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