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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to stop or suspend payment of salary but retain office ):指80年代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按照文件要求办理手续后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劳动合同制实行之后,“停薪留职”作为社会转轨期间的一个特殊现象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停止办理;原有协议到期之后也按劳动合同制度有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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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P$ ~* ]8 D; r" H停薪留职手续办理
. s! C& W4 {; k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2 f/ M1 g5 ~ P+ i& n, C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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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 C1 O$ B* l1 b6 e' |8 y! k$ B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5]53号)
9 x7 A' l+ S: Z: B3 f v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省单位:9 o& _& B4 m: o
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_! E+ d) \; v
一、关于“停薪留职”人员问题
; K. B# J4 w* m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第六条的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停薪留职”的有关文件。因此,今后企业不能再为职工办理“停薪留职”。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岗位,本人拒绝上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暂无岗位安排的可按待岗职工处理,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协议期满仍未回原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通知其在30日之内返回,限期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6 R4 ]1 |+ k" p: q1 j; f& {# L
重庆市黔江区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江委发[2006] 19号)8 n0 x. L$ I; Y* s3 q1 d
根据渝府发[2003]37号文件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的规定,今后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的,一律按规定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编制卡和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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