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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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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3 23:2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听说公司不能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是属于是违法行为!不知该相关法规出自何处?另外在实务上如何确保公司没有违反规定呢?. @1 J% |) x; C2 `8 f4 O0 T& m#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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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6 20:46:00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学理论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只能招收有失业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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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5 15:27:00 |只看该作者

re

当然有规定。你看看哪些人是可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就知道了。另外,如果你们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那么他们的原公司时可以向你们要求连带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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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31 23:05:00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

现在有这样的情况是在我的朋友的一个公司出现的:有个员工来他们公司工作,原先单位没有辞职,两头做。这个员工是通过老总关系来的,人事部也拿他没办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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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5 11:32:00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千万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t" e( c9 `3 D, j7 }- x5 H+ ?3 d8 ^ O1 `; e) o 员工入职应该提供退工单,或辞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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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4 17:34:00 |只看该作者

RE: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中明文规定: # [1 m& |/ c$ i) y+ I * {! O& c) c# m" M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 K' ^$ J( S( y+ k I 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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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6 12:09:00 |只看该作者

观点

招收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无形中给自己找了麻烦,万一有什么劳动争议,这麻烦还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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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6 16:34:00 |只看该作者

RE: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还是把关严格一点好。避免日后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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