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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创办半年后与员工分别签定了为期一到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所有员工试用期一律规定为三个月,并在试用期后将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由于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与劳动部门签证经办人较为熟悉,加之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很混乱。劳动行政部门针对使用期过长问题提出批评后还是对劳动合同进行了鉴证。
6 U& A$ K2 Y, n2 x这里存在几个问题:
+ L5 i2 a$ x2 O; J* Z2 z1、劳动合同是事后签定的,即试用期以后签定的。# s% M- N; {$ c6 v/ p- Q8 }
2、按照劳动法以及当地政府劳动法规,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达到三个月显然不符合法律,如果企业与员工就此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话,此劳动合同甚至无效,并可能要支付赔偿金给员工。 但是这样的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又鉴证了,也就是说承认了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虽然批评了企业不合法行为)。当企业与员工发生纠纷,这样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如果法律裁决企业败诉,那么企业能否追究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任。(当然企业可能为了自己更大的利益而不追究劳动行政部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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