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daijianghong 于 2012-1-11 13: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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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 A& B8 G& ^' E+ d" y 案例 李某2004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07年12月20日起病休,其中2007年12月休11天,2008年1月休31天,2008年6月休30天,2008年7月休31天。2008年8月1日,高某前往公司上班,并找人事部门要求对其2008年5月23日以来的住院费按规定予以报销。结果,其受到公司以高某医疗期超过3个月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通知。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已经届满? 法律回顾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医疗期届满;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案例解答 李某实际工作和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都少于5年。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李某的医疗期应当为3个月,其从2007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的医疗期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到2008年6月20日这一期间累计计算,结果为61天。从2009年6月21日起另一个医疗期开始,李某的医疗期应当从新计算。故李某的医疗期并未届满,公司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在计算医疗期的时间跨区之内,累计休病假达到规定医疗期的,则为医疗期满;否则则为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时钟清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员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2 C+ S) |: {) Q: N+ _7 q% R, T9 Z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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