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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听听〗4 @! i0 y, k. Y C4 x
赵某等系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该上海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赵某等的劳动合同也是同上海分公司签订的。2002年5月该分公司向赵某等员工下发了关于因分公司将撤销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中同时写明分公司愿意支付每人一个月工资作为解约的补偿。对此通知,赵某等认为解约可以,但经济补偿过低,应按照每人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年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分公司则坚持自己的决定,并对赵某等的意见明确予以了拒绝。协商不成,赵某等便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令他们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是,上海分公司马上即不复存在,仲裁即使胜诉了,裁决结果能落实吗?有人说可以直接告北京总公司,但劳动合同不是同北京总公司签的,能告吗?带着这些疑问,赵某等通过劳动法苑(http://www.laodongfa.com)找到了劳动法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赵某等以上海分公司为被申诉人,以北京总公司为第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最终裁决被诉人上海分公司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上海分公司不能履行此义务时,由第三人北京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 ^) J* K- e: E5 c* } w
3 o$ {0 l4 ~& b3 ]' u C% P1 R 〖给个说法〗: \, D, k) J! V) r$ {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揭示了一个“仲裁第三人”的概念。所 谓“仲裁第三人”是指与他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看以下要件:1.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2.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也可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对于提高纠纷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第三人及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很必要。
. l) M7 S: U2 |% N. E 实例中,上海分公司系北京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其拥有《营业执照》,办有用工登记手续,有权单独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具有用工自主权;而另一方面,由于其并非独立法人,而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最终系由所属独立法人承担。这样就产生了矛盾:上海分公司具有独立用工权但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似权利义务不对等。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这样的作法,即考虑到此类分支机构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其是具有相对独立的营业资格,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般可令分支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如果分支机构不能承担责任,则由其所属独立法人最终承担责任。因此虽然上海分公司属用人单位,但由于其与北京总公司民事责任上的关联性,北京总公司与案件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实例中,申诉人将北京总公司作为第三人拉到仲裁中是一种聪明的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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