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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Q&A 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期能否同时约定?(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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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0:11: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chinateaveller 于 2012-8-28 23:24 编辑 $ _4 j) @% ]% Z/ O5 u8 ^3 E
$ z* l  `$ q/ h1 r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保密,会和员工签订保密协定;还有的单位会和员工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防止员工继续接触机密。本期案例告诉职场中人,单位不能既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又约定解除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
  【案情回放】
  蒋某系某化工公司工程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中,蒋某参与公司一项新工艺流程设计。于是,公司要求蒋某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蒋某如要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则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将采取调离其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泄密措施;蒋某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应在离开后3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公司因要求蒋某遵守保密约定,同意按月支付蒋某一定数额的保密津贴。经协商一致同意,双方签署上述保密协议。
  数月后,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继续工作6个月,公司将对其重新安排岗位,并再次提醒他在6个月后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蒋某认为这份协议过于苛刻,且对其今后就业极为不利,于是要求公司取消有关“离开公司后3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协议规定。公司认为保密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已签字,履行保密义务是员工的职责,因此拒绝了蒋某的要求。蒋某不服,双方于是发生劳动争议。
  【争议焦点】
  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期能否同时约定?
  蒋某认为,自己在离开公司时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可马上调换其岗位,不再让他接触技术秘密,并在6个月内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护公司的技术秘密;因此,公司再规定自己在离开后3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限制了自己的就业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认为,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接触的技术均是公司核心机密,公司为保护专有技术秘密才与蒋某签订保密协议;由于技术秘密防泄露措施并不多,所以要求蒋某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竞争单位工作。这个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公司已按月支付保密津贴,蒋某现在反悔没有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能否与涉密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又约定解除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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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0:14: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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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0:37: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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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2:01: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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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4:23:27 |只看该作者
脱密期违反现在的劳动法规定吧,竞业限制是可以的,不过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是保密协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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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4:43: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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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5:03:52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没有明文禁止脱密期和竞业限制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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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23:02: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lilianzlh 发表于 2012-5-22 14:23 : f- S7 ?$ P+ b* g
脱密期违反现在的劳动法规定吧,竞业限制是可以的,不过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是保密协议吧 ...

) ^( I) d# A3 V4 I& y/ X什么是脱密期?《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还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脱密期?8 U, W- B/ F3 R6 y
[律师评析]* A" M9 T0 b3 V, X
脱密期,是指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明确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措施。
% @. q: z9 Y. q0 o脱密期的规定,最早见于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前半段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2003年12月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肯定了这一合理措施,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 d* A3 W8 N. E( ]
《劳动合同法》对脱密期并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国务院在其《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可见,这一措施毕竟有其合理性,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予以肯定。/ I$ s0 h" r5 }; x0 c/ i1 L
我们认为,在目前过渡时期,用人单位可以与确有保密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脱密期,但是应该避免在调整工作岗位时降低其工资报酬,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 r" X) ?1 C. p" o( J  w2 m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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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anzlh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5-23 1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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