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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案例为我公司真实案例,有可能各位HR在工作中会遇到,希望大家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精彩见解! 2、此案例为原创首发,版权归属中人网与作者,如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转载。 3、为了鼓励各位家人的参与,希望中人网的版主起个带头作用,并对所有认真回复的会员给予高分奖励! 这几天,公司与工会在就年度工资调整比例进行劳资协商,在协商中工会提出一个要求,即要求对上半年超过36小时的加班按3倍基本工资发放加班费! 对于公司上半年超过36小时的加班,需要补充说明三点: 1、由于上半年市场紧急,生产一线员工每月加班都超过了36小时; 2、在年初,鉴于市场形势,公司与工会就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进行了协商,工会同意超36小时加班; 3、上半年法定假日,公司未安排加班,仅是在休息日加班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和周末加班,均按1.5倍、2倍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了加班费。 在与工会协商过程中,我又仔细地研究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几个问题。先将《劳动法》的相关章节摘录如下: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的问题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如果公司安排五天半工作制,即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半天,4小时,合计4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但那周六的4小时算不算加班?应不应付加班费?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如果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且经与工会协商同意,每月加班超过了36小时,算不算违法?如果上半年超36小时的加班,在下半年按调休处理完,是否还违法?什么情况下超36小时加班不违法(不申请综合工作制)? 3、超36小时的加班,加班费应如何处理?工会提出按3倍工资发放加班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 4、你所在单位是否存在超36小时加班情况?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30 07:5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30 08: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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