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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范围,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 N, P/ r) E- \( m/ y8 t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 O0 [0 ~+ i. a! q- e(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 h r2 A* A( v(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F& c* @/ A9 x0 i/ m(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z/ |! G( b4 r1 Y4 A" D, D(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s3 H, m/ t! }: |4 C% r3 m* h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为由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所以,就此事而言,个人觉得可以这样操作:⑴在你们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如其不来上班的期限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标准时可以直接或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给他。⑵如果造成的损失可以界定,那么如有必要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告他,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情况,目前来讲还是比较多的,因为80后、90后的一个特点就是“短工化”,来的快走的也快,有的根本不办离职手续。我们公司的做法是,依据上面第四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赔偿一个月工资,实际操作时是赔偿1000元,基本上都可以接受,如果是一个月工资的话,员工估计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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