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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2-3-13 09: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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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支付情形和标准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一、代通金的支付情形 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要不支付“代通知金”。但也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 二、代通金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但也有一些地方对此有特别规定,如上海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在现实中,有的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比如说仅仅提前15天通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个人认为,支付半个月的代通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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