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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用人单位不管人 管人单位不用人 此类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关于这个问题,我也关注过一段时间,发表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先.3 N$ s8 \6 E u' A0 _0 R; Z
一是现实中大量存在这样的实际状况,大家也提到了.不一一列举,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我认为主要的驱动力还是市场经济的发育,导致行业或职业的进一步细分.3 D% f7 q, [: d& L& K/ L
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经营越来越专业化,就像国家一直实行的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一样,企业的注意力应该放在经营的中心,与此联系不密切的事务工作,能剥离的剥离出去,不能剥离的外包出去,于是产生很多前几年没有出现的职业和专业性公司.现在几乎没有企业再开设子弟学校和医院,连职工食堂也少了,门卫也换成了保安.
9 o. Z! ?9 o. j) G+ P1 k5 U二是劳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原来对劳动者只允许有一个劳动关系,企业也不允许聘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否则要付赔偿责任.后为了国企改革的需要,为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包括灵活就业政策,又打破了这个规定,劳动者可以有几个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来规范劳动者和企业多重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各地执行不一,出现一些混乱局面. y* H; ~0 H5 K; z( w% J. P: @: e
三是分析和建议,我个人认为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而言,一是工资和福利,二是社会保障.不管是哪种劳动关系,只要保证了这两项,对劳动者而言,可以说权利基本有了保障.而劳动关系的形式不外以下几种:
1 d5 F6 p; ~4 T) o P( p1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一对一的劳动关系,也就是目前通行的,企业聘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 A) F8 c( j0 _( u) h. f: O
2 劳动者与多个企业的劳动关系,就如国家鼓励的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工作,上午当商场营业员,下午到一个公司当清洁工,晚上可以到另一个公司当保安.
: x: R( L, z% D9 Y" O- c0 P6 Z3 劳动者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输出到某企业从事劳动活动.这一种比较复杂,有三种形式:全日制劳务,单项工作劳务和定时定量劳务.
( C' m1 N& y1 c, }4 劳动者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
! a3 ]. N9 i$ _8 ^前两种关系都是劳动者以个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建立关系的单位工作,所以很好理解,只是第二种容易引进纠纷.比如社会保险问题、经济补偿问题等,在实际使用时一定要多加注意,提前约定好相关条款。第四种实际是一种非正式的劳动关系,比如家庭请的保姆,干活请的帮工等。) H; h: u1 T" F6 S, S v) D
我们重点探讨一下第三种劳动关系。% y: \" F$ i' i+ \* ^+ q" D
单项工作劳务,我们举个例子就可以说明了,企业因为纠纷请的律师,律师是属于某律师事务所的,只是在诉讼期间,单位支付律师费,律师为企业处理诉讼事务,企业与律师是没有劳动关系的。还有企业请咨询公司,也是这种性质。( O1 o( v4 |! B& @/ f
定时定量劳务,企业请的清洁公司的清洁工每天工作三小时或将办公区清理干净,就是这种形式。2 [; d6 d' s- K' r3 o# E: @
不容易理解的是全日制劳务关系,实际上如果你单位请的有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就是保安公司的员工,但每日按照你单位的工作时间及制度在输出劳务。这些一般不会出现大的纠纷。! r& ~% L' u& Y* o% n/ q
但象楼上说的那一部分人,劳务代理公司或人才市场的员工,被输出到企业,企业支付费用到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支付给员工。这种情况有些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会认定为有双重劳动关系,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和与企业的事实劳动关系。有些认为企业要对这些员工的利益负连带责任。
g3 H1 f9 i4 z! l6 O这主要是因为一是以上说的,国家劳动法规的滞后,另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的劳务公司规模小、信誉差,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保障,所以企业的这种用工形式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V4 n8 ?/ \1 F- ~9 H
但是这种形式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企业只保留核心员工的劳动关系,一般员工的关系及管理会逐渐与企业脱离,这在发达国家已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EDIT]用户“三石”于2004-12-18 23:34:30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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