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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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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1:17: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个人福利误餐名义发的补贴
都要缴个税————来自浙江 杭州 都市快报A007版
2012-04-12
  单位发的福利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从单位报销的出差费用要不要缴个税?针对时下民众关心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昨天(正值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网民在线提问,并作出相应回答。
* B! X$ G: j  Y$ D7 Y8 j) Z0 ?6 t: P+ G  凭车票、餐饮发票报销出差费" g; d- N' |3 k1 [
  免征个税
' B( d, p% y" {# Z" r9 k! K  有网友提出,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
' ]6 e6 X4 e0 ?  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w6 g; C! g# S  a  b+ R9 `
  卢云还介绍,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7 w  a& u$ i; U  u" V( a  a( w8 h  卢云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 _; x7 p% K* s7 E  T6 p- b; p. V  卢云还说,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 I# o6 Z: X8 s' ^$ w7 `, r. l/ B' K$ C
  独生子女费、安家费免征个税8 W; s, l4 I+ e3 k4 C- G( x
  现实生活中,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征个税?独生子女费、安家费呢?2 }( Q, ~8 x7 L: Y) h- V" ^
  卢云说,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y" a1 @9 `9 B" P2 G
  针对独生子女费,卢云介绍,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c0 e$ A* V. y2 x, c  U0 b
  卢云还介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1 S. J1 U0 q1 C- n
/ B' y/ n% N* P! A: B8 I& `) a
  劳动合同到期取得的补偿) P- {9 s2 ^, g1 K# v! ?% p
  要征个税( j( ~4 r; ^; }! L" k- x
  有网友提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 X2 w8 A5 w9 ^3 ~+ ?; K  卢云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编者注: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 [) u6 s+ I9 d2 W  卢云还介绍,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 G0 Q1 F2 Y8 I4 \* Y( s1 ~; W2 @% m4 I, W
  股权转给小舅子* q4 q0 @- A$ k. S6 O: K0 d
  将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5 T7 C6 ~4 B& r1 k5 t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方法核定,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那么如果是亲属之间转让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 w/ ^* u: ]' i2 W2 @  卢云介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关系不在范围内。, |0 `( z% H' a% [8 `* a2 i
  针对个人转让自建房,无相关发票该如何计征个税?
# R+ V5 F! z  Q, c, [( j) s: _# Q  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计征个税。  H$ w" q* C% P  I

) s* }* [4 _- M* m- o+ Z# O* f  除三种情况
9 P/ I( X7 H/ z! l  企业赠送礼品需征个税7 A( o+ ?! z: `1 \
  日常生活中,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的情况经常出现,去年我国也出台了相关个税政策,那么,如何界定个税征免界限?
1 L+ G+ @% v6 T- ]8 t5 O  卢云介绍,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示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税的情形如下:* v* I' s+ C5 y2 Q$ F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3 S; k, [9 A8 F8 j* Q# l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 W1 J' P1 c, x5 p. G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8 l3 y1 z) _) k% P& [: V: X5 L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计征个税。! n  T, }/ w% N0 o# R

- w4 x% V; q2 }/ ?) b, i+ a2 w  有两处以上收入应主动申报纳税3 d, @  ?: \' [
  如今,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情况十分常见,应该在哪儿缴纳个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1 b; R( m! R4 d9 D  卢云介绍,我国有明确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1 w. ]# b+ ~# f
  卢云还介绍,我国现行个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据新华社3 q% I) H* v2 g6 ?2 [* t9 z

, I9 l6 v2 B. y; R, h* y2 o" Y* \- I2 ]% d, S: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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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1:18:5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4 s3 s8 a! f, G2 {浙地税函[2001]209号
3 g" C7 ]8 K, E/ k
5 J7 I) d, \  P) ?$ f& O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 I( F9 o& V* }1 k# e: B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精神,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 y' i% |1 u: K" j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2 c3 [) k0 q2 Z7 ]
  1.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所辖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人员的免征标准为48000元;4 x1 ]$ w! G  ?. H- `+ ~* g  g/ j
  2.其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辖单位的人员的免征标准为36000元。  4 \6 i( j8 V2 d1 z& E3 `' _! x7 g
  二、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个人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生活补助费等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其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M" j& c; `1 w! b6 M( J5 S
  三、按规定实行退职或内部退养的人员取得的退职费或其他一次性收入,由于并未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其个人所得税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h* X" H; t: ^

6 t: N3 i2 F# k2 D  ~9 e $ D, ^9 P" [( R$ o& C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I1 t4 x- u: ]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 M* W0 Q# J, F, W: k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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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12 11:43:42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浙江省的规定,欢迎其他省份提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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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2:06:3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g  x6 L: w2 x( ^0 R' |5 P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y" x. M' g! G* R; ~8 _& r+ A
2001年9月10日 财税[2001]157号
; K  s& {2 c' L: R: g% i
0 V# _/ [7 U4 h* O$ t; y4 [  H$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s* Q5 K0 |* I! \; e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h2 ~# j4 q1 k; R" F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M; g& y% A2 `- W. v' U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 E5 \: Q3 u# d9 |' ]+ ^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 F% i) B8 L: V; q3 z6 p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p5 j& \  C% c5 s4 ?& X
  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f- Y5 [: L1 v. r; G1 A7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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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2:07: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法律法规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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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2:42:16 |只看该作者
不是补偿金,还叫补偿金干什么啊 . K: G" Q$ n* {5 p0 E0 K4 k
只要是补偿性质的东西,都应该同等对待 & n: b# e. _8 x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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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人的浅笑 发表于 2012-4-12 12:42
# s& Z5 L* @) P5 w; A, ~不是补偿金,还叫补偿金干什么啊
- F: u6 g0 E& G1 ^' G$ v4 y 只要是补偿性质的东西,都应该同等对待
, m  L4 u5 R( m1 B+ C ...

/ `' R/ H! K7 {  ]不是应不应该,而是合同终止的补偿金是否需缴个税;
0 W5 m' n2 P+ j/ n& B. f$ t如果需要缴个税的话,依据呢?
# y7 H; Z* H+ N4 x: X; t$ m1 Q浙江省的依据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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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诱人的浅笑 于 2012-4-12 13: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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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胡 发表于 2012-4-12 12:48
7 S8 m* J0 ^# H: f2 V不是应不应该,而是合同终止的补偿金是否需缴个税;% R6 d0 Z5 F0 O$ G- ?
如果需要缴个税的话,依据呢?" [3 f, ]# z, R8 k) S. N4 D
浙江省的依据如上。 ...
  O( M) k7 U6 b0 n

  |. M0 a% d& O有法理和立法原则的嘛,补偿的概念是什么啊?同类项一般是可以合并的,就不用那么多细则了。如果不是一类东西,也不用叫一类名字,容易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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