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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5-27 1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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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案例分析:( l6 p r: B4 d, Z9 D3 A7 r7 r. h
(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3 c, `- u. s( ]0 i# r! c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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