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c* U0 t" ?2 d4 n: i$ o @6 C;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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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p2 Z' A4 q, f# p 我个人感觉这句话能在企业真正执行,难度很大。先说我们企业,有工会,因工会委员都是企业的在职员工(一般都是管理干部),对企业是完全服从。在做这些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企业是按程序办理了,每个文件上面都有工会委员的签字,根本谈不上平等协商确定。再说我身边的HR朋友,企业身边没有工会的,也是一样,所谓的职工代表全是管理干部和挑选出来听话的生产工,没有发言权,就是走个形式。 我的问题如下: (1) 象这种建立起来的规章制度,表面是合法的,那它的本质合法吗? (2) 贵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制定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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