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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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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00:11: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告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21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1年度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1年度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73元的五倍,即17365元。
  三、职工2011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
  四、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2011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六、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八、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准确填写调整清册,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九、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十一、住房公积金各受委托银行应积极配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各缴存单位做好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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