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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司法解释拟规定遇“末位淘汰”的员工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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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10:03: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方西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方西-(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44547)
6月28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提醒大家在绩效制度中有末位淘汰规定的,适当作以调整,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操作注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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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0:56:30 |只看该作者
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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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1:07: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showmax 发表于 2012-6-29 10:56
# V( L$ d3 w* F* D2 k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9 w7 t6 _4 M5 h5 W
赔偿金不等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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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1:19:26 |只看该作者
又有新条例了?法好多啊,要了解的可真多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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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2:56:55 |只看该作者
看来末位淘汰也要小心了,想对策吧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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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3:02:49 |只看该作者
末位淘汰自2008年起就不好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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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3:09:20 |只看该作者
还是规定的好。要不这其中有太多的搏奕空间。但是企业在这方面的操作尽管有较大空间,仍然希望HR们能做的规范一点,人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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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3:17:34 |只看该作者
末位淘汰,说到底应该属于不胜任工作。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点评

方西  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表于 2012-6-29 1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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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21:15:14 |只看该作者
liuxm061211 发表于 2012-6-29 13:17
4 ]$ {4 G- W% I- t! U& @末位淘汰,说到底应该属于不胜任工作。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
4 d, T1 V+ R$ s  C
不胜任不是在于 试用期吗?
成长,我们本给予不了太多的时间,却花了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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