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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员工旷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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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51: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h5 d9 L& l6 o  y5 Q+ r( f案情回放
/ K# D+ [5 w; @    某电子公司与李女士2006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为2006年3月21日至2008年4月20日。现李女士从3月5日病假期满后,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仍未上班。李女士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至3月14日李女士已累计旷工达9天。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金2000元。
. s0 M1 y; |# m( \    李女士称:自己于2008年2月16日到某镇人民医院就诊,因妊娠反应严重,以致有流产征兆。请了病假后,一直卧床休息。因自己不能到市区医院开具病假证明,由家属到另一所镇医院开了病假证明。某电子公司认为自己无故旷工,与事实不符。/ g8 ~) i7 k* x& y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某电子公司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06年11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2月16日李女士经某镇人民医院检查为早孕,2008年2月19日被诉人李女士请病假15天,某电子公司李女士因住所离市区较远,行路不便。怀孕早期不宜坐公共汽车,3月5日以后,李女士打电话给某电子公司事部门,说清了自己不能到医院去开病假证明的理由及实际情况,但某电子公司不同意,一定要李女士有市医院的病假证明。3月10日李女士家属到就近的另一所镇医院开了一张两个月的病假证明。3月21日由其丈夫送到某电子公司,但某电子公司以李女士就医与病假证明不是同一家医院为由,要求李女士说清情况,对病假证明不予认可。2008年3月14日某电子公司以李女士从3月5日至3月14日已累计旷工达9天为由,对李女士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月28日某电子公司再次写信给李女士,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 W% V) v% M$ s' f) z8 d
    律师分析
+ x' g; v( {% w- E3 S& W" V    某电子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因病不能上班,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但李女士在早孕期间,因先兆流产,在家卧床休息。李女士与某电子公司说清情况后,某电子公司一定要求李女士开具市区医院的病假证明是过于强求。某电子公司也应当知道李女士不能来上班的原因是怀孕所引起的,李女士不来上班是有故的,不开病假证明视为无故旷工,缺乏事实依据。李女士在说清了理由,讲明了情况后,某电子公司不应当再以李女士旷工为由,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申的违约金。李女士在怀孕期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内的女职工应当给予照顾和关爱,不能视同一般职工病事假来对待。
& m5 `! D9 s7 y: |( Y; e+ C    本案经调解无效,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裁决如下:1.驳回申诉人的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仲裁费200元由某电子公司承担。 □天网
' m- P) }' F,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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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7 11:31:10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关于旷工的规定吗?
0 D) u8 i6 U5 Y( I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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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4:05:09 |只看该作者
把旷工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项目里,依法制定和公示制度
我自横刀向天笑,笑完我就去睡觉  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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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6:18:4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规定:无故旷工3日及以上者,做开除处理。
& X! `6 I- V. b& [7 t但是本案例中,李女士处于3期内,公司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

小差火  关键是对旷工的认定!  发表于 2012-3-19 16:23  回复
!鹅蛋孵鸡  3期内违规达到解除标准的,可以解除。 关键是流程是否合法。  发表于 2012-3-20 09:17  回复
work hard,have fun,and no d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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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9:14:4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鹅蛋孵鸡 于 2012-3-20 09:16 编辑
7 q# A1 ~5 `- I; B( p' u4 V+ v
7 w$ g- m2 R: [+ Y* [6 e* s! E0 w就本案来讲,即便劳方可能存在虚假病历问题(譬如确实有病,但就是在家里休养没去医院,为了满足单位制度需求找渠道开了病历,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资方在没有确凿证据前提下,从情理角度看说不过去、从科学管理角度看没有活用制度。毕竟,早孕先兆流产是客观存在的,判决败诉是想当然的结果。
我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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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8:56:23 |只看该作者
我理解的旷工是无任何理由未请假不来上班的。象本安全中描述的事情,应该不能列入旷工。公司对待三期女工太没人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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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5:01:11 |只看该作者
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给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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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f019  员工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工资,不能以旷工为名扣发员工的工资,当然如果因为失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追偿。  发表于 2012-9-26 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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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7:03:23 |只看该作者
du218809 发表于 2012-9-26 15:01 0 R+ N5 ^- w1 F7 {& M/ T5 H
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给工资吗????

1 p0 l  P. K* H* {& z. F- m也就是说,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这样做就不是无故扣除工资喽,但是有些公司的做法说是根据公司制度,比如旷工一天就扣员工三天的钱,这种做法是否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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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6:00:42 |只看该作者
三期女职工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如果没有犯严重的过错,没有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就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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