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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试用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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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6:01: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小差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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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小差火-(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4399)
为了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融入公司团队和了解公司文化,保证人力资源供给的质量,同时规范及完善试用期员工入职、离职、辞退、转正等管理流程,加强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入职适应
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成功后,进入5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含岗前培训期,不含节假日),在此期间如本人提出辞职或由于不合适岗位要求而给予辞退的,企业不给予计薪。
二、员工试用期
1. 适应期合格者进入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而定(从入职第一天开始);
2.员工试用期即评估考核期,试用期员工需参加试用期所有考核事项,特殊情况需要总经理室特批。
三、试用期跟进
试用期间,人力资源处和各责任部门要与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新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感想,存在的困难,需要寻求的帮助、支持和思想动态等情况。同时,人力资源处需对新进人员进行跟进,跟踪时间分别在新员工入职的一月、两月、四月,由新员工和各责任部门填写《新员工跟进表》,该表作为新员工转正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试用期考核事项
试用期员工
人力资源处
各责任部门
事项
时限
事项
时限
事项
时限
1
参加新员工培训
根据安排
开展新员工培训
根据安排
业务培训
根据实际情况
2
阅读《员工手册》
入职一月内
制度考核
根据安排
3
月工作报告
每月
月工作报告查核
每季
工作日志汇总检查
每月
4
描述工作职责
入职一月内
工作职责描述查核
入职两月内
目标分解、工作分配、工作指导
入职一周内
5
填写《新员工跟进表》
入职一月
新员工跟进
入职一月、两月、 四月
试用期考核
入职一月、两月、四月
6
对企业各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入职三月内
意见收集
汇总上报
每季
7
提出问题
平常
新员工沟通
平常
新员工沟通
平常
试用期员工均通过以上考核方可转正,否则视为试用不合格即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辞退及离职
1.辞退
试用期间新员工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立即停止试用,由各部门填写《奖惩建议单》,陈述事实与理由,报送人力资源处审核,管理部审核,工会领导审核,呈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处向被辞退员工发出《辞退通知书》,同时其部门主管与人力资源处分别与其沟通后,通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
2.辞职
试用期员工若要辞职,提前三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至人力资源处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陈述原因,人力资源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详见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六、试用期转正
1.试用期员工提前转正
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转正,部门可提前提报至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发放资料至部门,经部门处长\经理考核后呈报总经理室核准,提前转正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
2.试用期员工转正及加薪
如部门无特殊提报,人力资源处每月3日将应转正员工资料下发至部门,由部门主管根据考核事项综合评核确定转正事宜。经评估考核后,合格者转正后薪资增幅通常不超过试用期工资的20%,特殊情况需部门附特别说明,由人力资源处报总经理室核准。(详见《员工转正考核表》、《人事异动特别说明》),试用期不合格者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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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owliu柳柳 + 10 最近小差火全面爆发了
安安的爸爸 + 5 + 26 适应期不发工资是否合适?会否侵犯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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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20:13:13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下,试用期也这么详细,谢谢lz,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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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9:53: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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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0:28:2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1楼 小差火 的帖子
9 r( ]3 r, s9 V+ e. A
/ T( J, I' f$ i2 B% \) Y( \% J  v, g8 t9 g5 [, C- u3 a1 ~
    上班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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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0:57:16 |只看该作者
1.为什么要单独设立适应期呢?避免短期离职发放工资?8 a) q+ c. w" k4 W0 p8 \
2.这个制度可以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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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用工现状啊!!  发表于 2010-9-7 11:10  回复
学习和工作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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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31:13 |只看该作者
有些方面违背法律了吧?比如说未过适应期就不支付工资...
一路奔跑,快乐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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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3:03:46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做这个很有必要,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对员工也是一个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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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6:48:30 |只看该作者
试用期是个法律概念,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企业无权对试用期作扩大解释。
2 Z& J, m0 M& U# H但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来说,适度的概念混淆还是有必要的。
' `; z/ C5 B7 T+ M. }  g
; Z5 e0 Q, `8 t3 ?4 Q+ k建议将适应期的期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不发放工资的理由为:因不当离职导致招聘及适应期间公司产生的费用损失赔偿。  ^) V7 E: E, n

9 Y6 h: e: X8 U6 e0 ?个人觉得这样会更好听些……

点评

莉惟  强人强语。  发表于 2010-12-17 17:51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比我还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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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6:56: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1楼 小差火 的帖子
0 ?2 P3 q2 q8 u
9 D( U1 M4 ?) G0 Q. D  v/ I0 E; N: i6 T$ ]
    关于员工关系一点小总结!没什么!以后转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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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6:57:06 |只看该作者
小差火:
: d! T/ ?6 c8 P' f1 W" |    不是我坏,我可是根据政府规定办事的:) Z1 _  h+ {& q+ l3 A5 C5 N2 h  h* H
- L) c7 {3 {: \4 R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F# \4 c5 d& `0 L' z4 ]$ q7 o
$ V* c6 `! G1 _& q2 w9 P
    另外,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可以扣除,用于偿付用人单位损失。
3 r: S! N% U8 g( `* Q$ b8 K# O& Z% C: l7 y6 |2 Z" f9 E- Y
试用期评核那一块,有点乱,不知道具体执行的效果如何。
4 L# N9 G! @- ?3 w: U! V 本帖最后由 brigend 于 2010-9-7 17:00 编辑 ; f: u  S2 j6 A- F$ ]  y5 a7 Q
' l* a5 p  N. H

点评

嘿宝猪  正常啊!自从老的管理条列废止后,企业可以以赔偿损失的名义 打打擦边球的。brigend的说法很好啊!本来企业在培养新人时候就要付出大量成本  发表于 2010-9-7 20:03  回复
小差火  员工要较真的话!你如何举证? 还有仲裁对这个的态度是?  发表于 2010-9-8 11:33  回复
莉惟  不知道这们的规定天津有没有,回去查查,长了知识了  发表于 2010-12-17 17:52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各地规定不一样!江苏这边查的很严! ...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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