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8-6-19
- 注册时间
- 2008-10-30
- 威望
- 964
- 金钱
- 5721
- 贡献
- 4778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11463
- 日志
- 12
- 记录
- 0
- 帖子
- 2567
- 主题
- 223
- 精华
- 16
- 好友
- 112
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 注册时间
- 2008-10-30
- 最后登录
- 2018-6-19
- 积分
- 11463
- 精华
- 16
- 主题
- 223
- 帖子
- 2567
|
每到夏季,“高温劳动权益保障”便会成为热门话题,高温津贴的发放更会牵动众多职工的心。从过去的情况看,在一些企业,职工的这项权益并未真正兑现。去年夏季,上海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每天接到有关高温津贴的咨询投诉多达数百个,最多的一天甚至达两千多个。
& g% ^# V# m! r* I" X7 w高温津贴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 B) [2 B, a" w6 `9 j
特约撰稿 周斌6 T' j3 |7 m+ I4 ^: P. q) m
案例一:高温津贴可发可不发吗
U( J/ v( \! t. p5 L 【案例】某商贸公司随车装卸工季某离职后,公司仍拖欠他250元高温津贴。季某为此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
# R+ ~7 I g* E' k# h+ b+ i* z2 a 季某称,他于2005年3月进公司任随车装卸工,约定基本工资每月750元,奖金每月100元。去年8月,季某离职。此后,公司发放去年7月高温津贴250元。1 Q3 d8 s: p7 X0 ?9 \+ D; r1 U
法院认为,公司发放去年7月的高温津贴时,季某虽已离职,但去年7月季某仍在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公司应向季某支付高温津贴。8 @. Z7 G% X* t8 S0 S
【说法】2007年6月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5 j+ m' a, |0 D9 ~! @' R 2007年7月11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津贴;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 S7 S& L0 J. v2 n. ]1 E
本市目前尚无像重庆等地对不执行高温津贴有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现有的立法层次也亟待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企业可发可不发。如果高温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重体力工作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实后,可能支持劳动者这一方。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权益。& {6 a; }3 I- Z
【提醒】一些劳动者向管理者提出发放高温津贴请求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工资是事先约定好的,高温津贴已包含在内,不必另外再支付。”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企业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工资,但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 N* h8 T2 d! O+ r4 K$ @
% W5 _# m) Q8 \+ A; I
! b2 ^) N1 A5 ~4 ?* ^ 案例二:高温津贴有无“月份限制”% ]) ]) g( Y$ D0 k
【案例】35.3℃!2009年5月11日,当上海市民还沉浸在百年最早入夏的惊愕中时,当地当年首个高温日伴着高温黄色预警便迫不及待地来“报到”了,一举刷新33.3℃的136年申城同日最高气温纪录。有人说,这意味着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在5月就可领取高温津贴,但也有人不同意。
# D0 {6 G% u) Z& ]# c 【说法】对高温津贴的发放,各地有“按月发放”和“按天发放”两种模式。北京、浙江、江苏等地采用“按月发放”模式,规定在6月至8月间,用人单位必须每月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津贴。上海、重庆、河南等地采用“按天发放”模式,但“按天发放”并不意味着发放的月份没有限制。
/ ^+ F' @1 v( J9 Q8 m 上海《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所称高温津贴全称为“高温季节津贴”,言下之意,就是只在高温季节发放。哪几个月属高温季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各地气候不一样,也不可能统一规定。从上海的情况看,一般把6月至8月间作为高温季节。因此在5月不发高温津贴也不能算错。当气温达35℃及以上时,企业应积极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
3 |5 S* @: d; S+ Y! m* a3 c 【提醒】无论采用哪种发放模式,当地政府规定的只是最低标准。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c. Q8 G/ X& I, i- j
, q/ m2 y) ]; C6 }# C: t4 e
& J; O8 y1 O6 _6 { 案例三:已发高温津贴是否还要发岗位津贴
1 ]' r8 i3 Q: [3 W 【案例】闵行区万人就业项目中的交通协管员,原有每人400元高温津贴。2007年本市规定35度以上天气每天再补贴10元,有人便认为重复发放了,甚至反映到区政府。
7 O6 P% K8 ]0 t/ c4 a5 a# G6 `: A 2008年,由区政协出面,请区劳动、财政、工总工会、区府信访办等部门一起研究。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市里规定,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劳动者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为此,区领导还讲了一句话:交通协管员工作很辛苦,闵行区不能比其他区发的少。于是,该区交通协管员原有的高温津贴改称夏令补贴,与市里规定的高温津贴同时发放。
5 X' ?5 j4 y9 Z 【说法】根据《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通知》,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劳动者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
2 B4 E, R" n* M0 V1 C3 u 企业原先一直发放的高温津贴,主要是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支出,属职工福利的一部分。根据有关法律、规章,企业如确实有必要调整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依法按有关程序办理。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时,都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或与工会进行协商。一些企业不经职代会审议,也未与工会协商,就改变福利基金使用的做法是极不妥当的,应予改正。: F" l2 k. { t! U; [6 I
【提醒】在有关部门检查《通知》落实情况的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在高温前发放一次性津贴后就不再支付高温津贴,实际上并未达到10元一天的规定标准。高温津贴的发放,企业可以有一天发一天,也可以每月结算一次,或者等夏天过了一并发放。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事先和职工说清楚,不能含糊。4 A0 ~4 J0 Z2 |
4 u9 R9 Q7 h, V- v& B6 t1 p
7 f. | s( ^$ n- E 案例四:工作场所的实际温度怎么测定
! k% m+ R5 o7 K. a$ Y1 h; D/ _ 【案例】如何确定每天各车间的温度,是一些企业发放岗位津贴遇到的难题。某企业食堂炊事员说,虽然现在食堂也有中央空调,但因工作需要,他们时常站在炉灶边,实际感受到的温度不可能降低到33℃以下。这是否属于战高温?% p& F. O' X, b5 t/ A' ?
【说法】《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对不同劳动保护条件下的劳动者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从通知的本义看,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应以实际工作条件为准。尽管食堂也有中央空调,但炊事员实际感受到的温度不可能降低到33℃以下,应视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 p6 x& A5 R5 [) J 当然,各单位工作条件和岗位职责可能较复杂,所谓公平合理也是相对而言,关键还在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发放制度,除做到内容相对合理,制订的程序也要合法。) c& N& a R( z/ P6 k( h% K
【提醒】有的企业将非露天工作岗位分为“非露天有热源岗位”、 “非露天常温岗位”、“非露天有制冷岗位”三种,规定当天气象台天气报告分别达27℃以上(估计实测为33℃以上)、33℃以上、35℃以上(估计实测为33℃以上),就按规定发放岗位津贴。这不失为一个较简便合理的办法。
( Z$ R: p$ _0 W$ R( u6 U ' n! y. G& [+ p! T
7 o; r% y# r0 h% M/ _ 案例五:高温津贴可否计入最低工资7 S& H- W" {/ f2 x3 n6 _
【案例】2010年4月,张某到某机械厂任搬运工,约定工资为每月1200元,其中包括200元高温津贴。2个月后,张某离职后与厂方交涉,要求企业补足其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
" m% f: [8 C; Z 机械厂认为,张某每月工资1200元已高于1120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不同意补发工资。张某向劳动保障机构投诉,经有关部门协调,机械厂向张某支付了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4 `( K' {6 I+ ^1 ^3 T) m
【说法】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K4 ?0 k1 }- @+ C; `
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所以,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
" r6 [ v9 Q3 L9 a' F2 d, ~+ [ 【提醒】现在生活必需品的概念发生了变化,它不仅指一日三餐,在高温天气让职工吃个西瓜,喝瓶饮料,或给他们开空调补贴一点电费,都应适当地纳入生活费范畴。执行最低工作标准,不仅指支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应包括按规定发放各类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这些项目都应列为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内容。; g. ^5 {7 f( \$ h
$ T( t( e! s! l' w6 q2 P! V O6 |2 ]2 P& y+ U
案例六:发放高温津贴可否“一刀切”# ~% d( r3 ?/ w2 H3 B% L
【案例】高温津贴在一些企业并未真正兑现,还有一些企业虽发了高温津贴,职工却并不领情。某企业从清洁工人到公司经理,一律每人每天发放高温津贴15元(比本市规定标准还多5元),但其在室外作业的职工仍觉得吃亏,甚至愤愤不平。企业也连呼委屈:“想不到发钱还会发出怨气来!”5 Y# K: Z3 W$ `7 r. K6 v. w1 @
【说法】“一刀切”的发放高温津贴办法未必违法,但肯定不合理。高温津贴毕竟与约定工资有所区别,其功能就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现实生活中,劳动条件千差万别,同一产品中的劳动含量肯定不同,为其支付的生活费用也不相同。在高温条件下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企业给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未尝不可,但应体现不同劳动条件员工的待遇差别。
, [# K d, o2 Q; Z/ _ 《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9 |6 k9 ^) `' Z4 [; m9 ^) _
高温津贴是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是企业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才能保证公平。如果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办法未经民主程序制订,就不仅是内容不合理,且涉嫌程序不合法。
5 S; N8 R& p5 G8 P3 A 【提醒】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既未“一刀切”,也不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而是与“级别”、“编制”挂钩,高温津贴甚至成为一种身份的标志。一些“临时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所谓“编外人员”享受不到高温津贴,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过农民工申请高温津贴被辞退的事件,这些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5 C( {6 _6 f, \5 h, [$ j3 J3 O3 a
1 A3 v- D4 P3 |3 Q7 ^ ~+ i+ Z* x7 u 案例七:已发岗位津贴是否还要提供含盐菜汤: n/ I" w: V' k, a! I
【案例】作家沈嘉禄的一篇短文《含盐菜汤的象征意义》很有意思:“如果用辞典的腔调来解释含盐菜汤,它会是这样的:企业在高温期间作为一种福利,用防暑降温专款烧煮的一大锅汤,发放给工人喝。因为汤内含有充分的盐分,喝了之后可以起到防暑降温的作用。”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他在一家店里当学徒时,曾掌勺烧含盐菜汤。因偷偷加入浓浓的高汤,他烧的含盐菜汤实现了质的飞跃,连来店里劳动的公司干部喝后也啧啧有声:“3分钱的汤能烧出这个味,够格了。”“现在,我们所获的高温费已大大超过昨天,但卡里的数字不会自动演变成一句贴心贴肺的问候,这可是一种非物质的欠缺啊。”* Q1 @/ Z9 m: o) j7 Z9 Q
【说法】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只有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人体水和盐分的丢失。所以,为高温作业的职工在菜中增加一些含盐较多的食品,如腊肉、咸鱼、咸蛋及咸菜等,让他们进餐时喝点含盐菜汤,历来是企业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
7 l1 q ]) _& y% f 当然,现在含盐菜汤发放的标准已远不止3分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1998)24号)规定:“本市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80元/天。”尽管从1999年开始,有关部门不再发文规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实际上,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执行的标准高于上述规定。
& B1 g6 i6 {4 \4 } 需注意,“含盐菜汤费”只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所享有的津贴,其实更接近于高温岗位津贴,与高温季节津贴完全是两回事。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含盐菜汤的发放. ~1 p" i4 e* V$ w" s
【提醒】有关部门曾一直强调发放含盐菜汤必须坚持“集体供应、现场饮用”原则。现在,企业劳动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青年职工,相比含喝盐菜汤,也许更喜欢饮盐汽水或吃盐水棒冰,这也未尝不可。所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确实更符合情理。* D1 R6 w/ \ h% W. }8 n$ K
6 F8 f; n$ Z4 i7 \6 }( C; U, d& [
案例八:退休返聘能否领取高温津贴
, |: v9 U+ p6 I2 _& ? 【案例】2007年夏天,65岁的王大伯在上海某物业公司任车棚管理员,天天食宿在地下车库内。车库没有通风设备,一米深的半地下部分更是潮湿闷热。但他却未和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到高温津贴待遇。经多次协商无果,王大伯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e( w7 o7 i; m# w; [ 物业公司认为,王大伯是退休后从事工作,不适用《劳动法》。法院认为,王大伯与物业公司属特殊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保护均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2008年12月,法院根据王大伯工作场所的特定环境和2007年夏季气象报告,判决公司支付王大伯高温津贴300元。 ~1 f! C1 J+ Q3 I0 c8 [
【说法】发放高温津贴应坚持同工同酬原则。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单位聘用的特殊劳动关系职工,如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等,凡符合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都应领取高温津贴。2 R p6 [6 c( j% u1 v- a% n/ ~% o
【提醒】劳务派遣员工的高温津贴原则上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7 M$ j- @6 V6 u; e
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员工考勤和防暑降温等工作,因而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高温津贴较合理,但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关协议中约定清楚,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9 ?! {+ J( M* Z! c
6 G# P" ?* K% b. k/ b' \
案例九:冷饮绿豆汤可替代高温津贴吗
3 k9 k* F9 n6 @4 v! U M 【案例】2007年9月3日,司炉工张先生收到公司通知,称自当天起不再要他担任司炉工。张先生当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裁决仅支持其加班工资和夜班津贴的主张,对高温津贴不予支持。张先生诉至闵行区法院,提出270元高温津贴等的诉讼请求。 W- T$ G$ m9 [9 L2 {
张先生认为,高温季节,锅炉运转时周围温度达43℃至45℃左右,公司应发放高温津贴。公司则辩称,锅炉周围温度比常温略高5℃,但高温期间已提供冷饮和绿豆汤,故不同意支付高温津贴。+ [. i/ Q! d$ w
最终,法院除支持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等,还判决公司须支付张先生高温津贴270元。
9 ]5 ^( C$ k$ Z k( R) ^ w 【说法】根据《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符合特定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场所清凉饮料的供应。
, e0 j. b( @- c+ M6 a 张先生的工作环境确实存在高温情况,公司亦确认锅炉周围温度高于常温5℃,故应支付高温季节津贴。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津贴,无疑是不对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M7 w$ f1 @! y4 ~
【提醒】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同时,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T: `7 H9 ?, H2 F5 F. x J
4 j7 X3 N1 P5 j 案例十:以购物卡形式发放高温津贴能避税吗- B& C! E$ o. _9 d- {
【案例】某单位讨论如何发放高温费时,有人提出,由于高温费发钱,需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也要因此缴纳各类统筹金,很不合算,建议改以超市购物卡形式发放。发卡让职工自行购买防暑降温物品,从高温费角度讲得过去,而且超市货物齐全,人人离不开,发卡如同发钱,还可以合理避税。最后,职代会通过了这个方案。/ z8 w; n# n. t* t, m+ C
【说法】目前,江苏、广东和福建等地规定高温津贴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 `# b% o& H$ g& z! G" }9 q 北京、四川等地则不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 C) Y9 o3 N1 J! Q, j 上海等地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高温津贴也作为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且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9 L7 `) S* O b: l- ~8 G
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免税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国税所函发[1995]007号文件规定,可免税的津贴仅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两院”院士津贴。所以,在无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地方,高温津贴发超市购物卡等未必能合理避税,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
2 @# {* L1 F2 f1 ~: H6 Y- L3 ~) z 【提醒】用人单位在工资单上应将高温津贴单独列出,以免引发误会和争议。发放高温津贴看似简单,实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时还涉及地方上的其他政策,用人单位制订操作方案时,应尽量考虑周全。: ]* X( \, @8 }# o
|
-
总评分: 金钱 + 67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