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24-7-9
- 注册时间
- 2003-8-19
- 威望
- 7
- 金钱
- 17454
- 贡献
- 6578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24039
- 日志
- 0
- 记录
- 48
- 帖子
- 1042
- 主题
- 48
- 精华
- 0
- 好友
- 28
签到天数: 734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 2003-8-19
- 最后登录
- 2024-7-9
- 积分
- 24039
- 精华
- 0
- 主题
- 48
- 帖子
- 1042
|
本帖最后由 撒哈拉之梦 于 2012-11-6 14:03 编辑
企业薪酬保密制度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讲,影响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有三个因素:内容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