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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扣
来烟打工的刘先生在一家私营企业做加工工作,可连续三个月领取工资时,他都被告知因未能完成指标,要从基本工资中扣掉50~200元不等的业绩金。他想知道企业这种做法有没有依据?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劳动部门及相关律师。他们明确答复,用人单位以未能完成指标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员工付出劳动,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同时也取得了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的经营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作为企业员工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当然也不必承担其经营风险。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只要单位扣发的工资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就是非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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