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5周年了,实践显示有一些制度设计是偏颇的,违背了公正原则,导致劳资关系的新的不平衡。 在目前的制度下,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双倍赔偿”。但是,如果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同时也禁止劳动合同规定处罚措施。 同样的问题,还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要支付相当于相应员工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就是实践中所谓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性质,其实就是对企业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处罚。但是,如果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不讨论企业存在过错的情形),实际上是不需要提前通知企业的——法律虽然也规定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是如果员工不遵守这一规定,员工并没有成本,企业也没有制衡方法。 如上一节中谈到的,员工提前离职,企业需要重新调配资源,这是需要时间的。员工不给企业调整的时间,一定会打乱企业的人事安排,额外耗费企业的资源。 而在企业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因为有更大的利益考虑(当然也可能存在员工家庭出现了紧急事件,但紧急到不能履行通知义务、不能配合企业进行工作交接等的情况,非常少)。 即使不谈公平,仅从实用角度而言,这样失衡的制度也是不好的——因为这种制度鼓励了不诚实的行为,因为员工能够从不诚实的行为中获利而且没有成本,并且因此无谓地增加了人力资源市场的波动,因此也不利于劳动者的个人发展。 相反,如果给予企业制衡措施,并将其限制在合理水平——既能使员工为其不诚实行为支付一定的成本,但又不会因此根本性地打破企业员工博弈过程中的平衡,就可以改变这种不公,而不会有强烈的副作用。 因此,这一设计应该也能够得到修正。具体而言,是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规定,允许企业与员工就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履行通知义务订立违约金条款。如果考虑到企业可能滥用这一违约金条款,比如以巨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博弈的能力,则可以由法律对违约金的水平进行限定,比如不得超过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或其中的某个比例。 o: `- I3 d; l1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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