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某企业新招用的大学生,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担任企业产品的工艺设计工作,合同期二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后,企业安排徐某先到设计岗位担任辅助工作,徐某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创新,受到企业的嘉奖,试用期过后,企业安排徐某到正式设计岗位工作,于是,徐某更加努力工作,并对自己的发展前途充满信心。 半年后某天,徐某收到国外亲属来电,称其在国外患病,希望徐某能去看望,徐某考虑在三,决定请假前往,于是,徐某向公司请假三个月出国探亲,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对徐某的工作比较满意,同意了徐某的请假要求,并希望能按时返回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徐某在国外致电企业,称其亲属尚未痊愈,需要继续给予帮助,希望续假三个月。企业对徐某虽然仍存好感,但认为在续假三个月时间太长,所以希望徐某尽快回来。 又一个月后,徐某结束探亲回到企业上班,但是,企业告知徐某:企业为了保持正常经营,已由他人顶替徐某工作,请徐某另谋高就,同时交给徐某一张终止合同的通知,徐某认为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v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长期请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终止劳动合同? 很明显,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都要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无任何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本案中,徐某因为个人原因而请假,暂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是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但是,在用人单位准予的假期结束后,徐某仍然没有回到单位工作,这时单位没有不同意,只是要求其尽快回到单位。实践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对于这一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终止劳动合同,这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虽然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这种情况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对这些却作出了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徐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只是暂时无法履行,但仍存在履行的可能,应当暂时中止,一但继续履行的条件恢复,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g; c! R- U1 `2 ^,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