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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分享案例——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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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 11:32: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徐某是某企业新招用的大学生,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担任企业产品的工艺设计工作,合同期二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后,企业安排徐某先到设计岗位担任辅助工作,徐某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创新,受到企业的嘉奖,试用期过后,企业安排徐某到正式设计岗位工作,于是,徐某更加努力工作,并对自己的发展前途充满信心。

半年后某天,徐某收到国外亲属来电,称其在国外患病,希望徐某能去看望,徐某考虑在三,决定请假前往,于是,徐某向公司请假三个月出国探亲,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对徐某的工作比较满意,同意了徐某的请假要求,并希望能按时返回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徐某在国外致电企业,称其亲属尚未痊愈,需要继续给予帮助,希望续假三个月。企业对徐某虽然仍存好感,但认为在续假三个月时间太长,所以希望徐某尽快回来。

又一个月后,徐某结束探亲回到企业上班,但是,企业告知徐某:企业为了保持正常经营,已由他人顶替徐某工作,请徐某另谋高就,同时交给徐某一张终止合同的通知,徐某认为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v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长期请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终止劳动合同?

很明显,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都要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无任何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本案中,徐某因为个人原因而请假,暂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是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但是,在用人单位准予的假期结束后,徐某仍然没有回到单位工作,这时单位没有不同意,只是要求其尽快回到单位。实践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对于这一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终止劳动合同,这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虽然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这种情况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对这些却作出了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徐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只是暂时无法履行,但仍存在履行的可能,应当暂时中止,一但继续履行的条件恢复,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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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 16:18:41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中,如果单位在员工第二次提出继续请假的时候明确不同意他的请假申请,并要求其立即到岗,否则将视为员工自动离职的话,那么就可以员工自动离职而解除劳动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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