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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病假、事假、旷工工资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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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2:42: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何计发员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事假工资有没统一计发标准?如何计发旷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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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8 13:28:09 |只看该作者
第一:旷工是没有工资发放的,通俗点就是没有出勤肯定没有工资了,劳动法中关于旷工的规定并未明确,只是要求参考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但是一般是超过三天未出勤并且未说明原因的基本上就被公司开出了。
第二:事假工资的话,一般折算办法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第三:病假工资核算劳动法中有明确说明,但是地方性工资支付条例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都有具体说明此处不做说明,大概的意思是员工就职时间来参考病假工资的核算比例及最大病假周期的。
  希望你能理解,多看地方法律法规,其实以上问题一看便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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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3:34:00 |只看该作者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
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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