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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交通工伤赔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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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1:25: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游泳小鱼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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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游泳小鱼-(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26607)
案例:2012年10月26日7点40分左右,劳务派遣员工乔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当即头晕,腰不能动,同行的同事报打110报案、120急救。后被120送往医院急救,经医生诊断为:1,骶尾4考虑骨折;2,左头顶枕上软组织挫伤(脑震荡)不想住院,随后回家药物治疗。10天后身体康复到岗工作。交通事故认定报告显示为:对方七分责任,乔某三份责任。事后,第三方协议赔付1100元、工伤手续报取1340元,用工方、派遣公司、乔某三方协商误工费620元。此事件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项赔付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赔付后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t: I! ]7 o* h. ^3 |9 G& K
解析:$ n. z( o; ~3 r- j3 i" j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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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符合第六项情形,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n0 |5 ^+ s) q9 q

+ Q: M' s* C" t8 G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 N/ P& u/ f/ t: ]0 f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U0 r' ?+ g: Z" f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C, Y6 A2 C1 g: H4 K5 C: B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4 }$ ]% l& N" d& b1 P# N: I$ f5 w, |: `
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 c& q# R  X7 D- C! K! u8 C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 D$ h+ T& w0 g: I6 w+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 u- Z$ @1 }" H9 R9 R; n) I; c' P
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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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N1 Y9 l! R此案例依据以上规定,确定工伤手续报取1340元、三方协商误工费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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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 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 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_3 E0 _# l2 r2 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 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 张人身损害赔偿。% u5 w& K+ t3 c; N. P/ X% F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 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 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 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 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 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 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b0 T* [# A" g  a* @,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 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  z# ~' \: L( S. x0 t
    综上,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的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本是两个不可相互替 代的处理,所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中没有要求肇事方赔偿的费用或者放弃的费用,不能视为也已对工伤保险关系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放弃。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中没有要求肇事方赔偿的费用或者放弃的费用,在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程序中,仍然可以向工伤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主张。0 I0 z0 p! G. Q( h3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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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第三方赔付1100元。在民事赔付后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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