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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21228,大家怎么看待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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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0:3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2012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m9 y7 s, ]. g4 @, F8 U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提高劳务派遣行业门槛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将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由原来规定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对派遣岗位范围的“三性”要求具体化,限制派遣用工比例
为了避免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确认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的“三性”要求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的工作。为落实“三性”岗位提供具体可操作的依据。“三性”要求,满足其一即可,不需要同时满足。
同时,《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进一步确定同工同酬的含义
为了遏制有些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采用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工施行差别待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做了进一步规定,即: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G) f, h' K0 X0 W9 |; K
    (四)修正案实施的过渡期规定:( {9 x  C5 V" W- x9 v
    1,修正案公布前(公布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2,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实施日期为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6 Q% j& r' w* C, p1 v2 R7 n( W9 R" n7 r/ ?
    由于我本身是从事人事代理的,公司也有劳务派遣的业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对于我们这样的小企业也带来很大的挑战,首先就是资金的投入,其次,原本客户通过我们进行员工的派遣就是希望可以降低成本,但是用工比例的限制,同工同酬的执行在保护员工利益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我们的要求,如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执行,有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的利益,是需要我们好好思考的一个问题。7 k* D2 b; E+ ^- n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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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1:03:47 |只看该作者
现在知道这个具体比例是多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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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1:07:55 |只看该作者
还有这个单位的用工总量是包括劳务工在内的总量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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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1:21:58 |只看该作者
同工同酬,在现实中很难做到吧?
忠诚源于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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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执行环节,现在用派遣工最多的是那些垄断企业 央企,但劳动部能真管起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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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00:31:42 |只看该作者
辛苦楼主,很有帮助,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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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10:35:3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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