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企业,工厂 |
以7月为例: |
工资发放日: |
当月25月(7月25日发放7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 |
车间加班计算周期: |
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7月发放6.21~7.20的加班) |
6.21~7.20 上班天数21天 |
1,过往做法: |
假设: |
1)A班在此加班计算周期内上班天数为22天,公司支付8小时2倍工资 |
2)B班上班天数19天,员工欠标准工作小时16小时,如果员工在此期间在休息日或周末有8小时的加班,公司用此8小时抵扣欠的小时数,如无加班抵扣,则顺延到下月。 |
2,最近产能过剩和机器设备维护的原因,公司安排车间停机,车间员工上班时间减少,所以加班费按以下做法: |
由于车间安排上班时间少了,不存在超标准工作小时,所以假设: |
1)A班员工甲在6.21-7.20期间在休息日加班3天,共24小时,由于按排班欠下16小时,故以加班抵扣,剩下8个小时的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累积到11月停机时再统一安排补休。
2)员工甲在此期间在工作日延长加班的小时数如数支付加班费。
3)另外,假设6月29日是车间停机(周六),不安排车间员工上班,而员工甲所在的A班在这一天按轮班表是要上班的,由于安排停机不上班,导致欠下的标准工作小时增加。
员工甲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条例第35条,由于公司原因停工停产,不是员工的个人原因,所以6月29日这一天不可用加班抵扣,是公司主动给员工放假,就只能是公司主动给放假,不可(基本工资公司是按全月支付的,没有扣)用加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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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咨询区劳动监察部门后,得到的回复也是根据此工资条例实行,不能扣工资也不可用加班抵扣,并且只能在当月安排补休,不能累计到下月,不能安排补休的话要付加班费。
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有些答案是休息日的加班可在6个月内安排补休。
有以下疑问,希望有幸得到各位前辈的指教:
1)像上例,公司安排6月29日停机,员工不上班,用休息日加班抵扣,不可按提前给员工休息,过后补回上班这样理解吗?
2)公司有没有安排上班时间的自主权?譬如说这一周我安排你上4天班,休息3天,下周安排6天,休息一天,还是必须是4天班那一周,有一天休息就是公司白给的,6天那一周必须给1天加班费或者安排1天补休。(公司实行5天8小时标准)
3)如上例员工甲的加班小时数是否要7月安排补休,不然就得支付加班费,不能累积到11月再统一安排补休???? |
附: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