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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于2012年10月更新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旷工3天者,视为重大违纪,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在11月初公示一周,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发布出去公示(制度生效日期为2012年11月15日)。 该公司女工X于2012年8月起休产假,产假到期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 ,X于12月9日致电上司表示因为个人身体恢复情况不太理想,申请请假至12月20日,上司在电话中委婉拒绝,但X仍坚持必须休息至12月20日(无医院出示的休假证明),20日X回公司上班时候,被门卫告知,因其旷工10天,已被公司解雇。 X在此劳动争议过程中,提及“因为她在产假前,公司无此制度,她完全不知情” 。 ------律师的说法是:该制度已经经过民主程序,所以不管X知不知道,只要公司能提供相关的公示及民主程序的证明,即可证实该制度的有效性。
& X( W+ v' P% S讨论点:
4 s+ L3 ~1 I2 ~. A2 T: t如果从女工保护角度,X属于3期内女工,公司可否强制按制度解除呢?(一直对女工保护和制度的强制性的有效范围抱有疑问?或者这种请假不被批准的情况,被迫旷工的情况,已经成为变相解雇的手段---有没什么好的方法去扭转或控制 ?)
: z, I3 e; ^. t) M律师认为:民主程序其实是形式民主,并不需要经过工会或职代会的同意。比如:如果有一部分人不同意,律师建议是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现场不回答,会后在出一份说明或答复,告知因某些经营或管理原因,无法按他们意愿处理,这些均可作为日后司法机关参考的“支持企业方”的证据。(能否接受这样的判断?我个人是不太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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