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处理好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仅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精通劳动法律法规,还要懂得其他的知识,如诉讼的知识和技巧。 【案例】 有一个大型的国有化工企业,从外地请了一个人才,过了两年业绩毫无建树,公司要求他离职。人力资源处的处长找他谈话,说:公司准备两个月的时间,你自己到外面去找工作,这两个月工资照发,你找到工作,我们就给你办理劳动关系的转移手续,转到新单位去,如果找不到的话,就要辞退你。快到两个月的时候,公司收到了另外一个公司的商调函,说接收这个员工,请把手续办过来。这个公司一看,就按照商调函把劳动关系的移转手续给办了。过了一段时间,这个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力资源处的处长认为是员工自己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于是出庭应诉。在庭上,员工说当时是公司找我谈话,让我两个月之内去找工作,找好工作之后给我办理转职手续,这是公司提出了一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合同应当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焦点就是那天的谈话。 这个处长非常认真,仲裁委员一问他,他说是谈过话,还有工作记录的。 仲裁委员说那你把记录念一下,处长就把工作记录念了一下,仲裁庭全部记录在案,记录作为证据。 结果仲裁人事处输了,后来诉讼到法院,就请了律师,律师一看,在仲裁的时候人事处长已经把事情招出来了,没有胜诉的可能了。律师经过努力最后使双方达成和解。 从应诉技巧来讲的话,人事处长是不应该承认双方有过这么一个谈话的,如果没有这个谈话,就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的提议。 【案例】 某上市公司有几个副总经理,都是上一届董事会聘请的,其实一天都没有到公司上班,但是工资规定每个月四万块。实际上这是上一届董事会为了洗钱,假装聘请了几个副总经理,其实这些人根本没来上过一天班,当然也没有履职过。新的董事会上台以后,就要处理这个事情。处理这个事情,这几个副总经理不干了,说如果要处理的话,要付清我们一年的工资,再加上欠发工资25%的补偿,依据就是原董事会的一个复印件。 到了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结果企业赢了。对方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的时候双方质证,要求这几个副总经理提供依据。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就被拿出来,原告一看,说“没这回事”,这一句话就记录在案。最后判决结果是:被告(用人单位)对原告提供的董事会的证据形式没有提出异议,仅仅是对内容“认为没有这回事”,但是又没有其他的证据推翻其内容,也就是说承认复印件的形式,一审法院认定这个复印件有效。上市公司就输掉官司。上诉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