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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夏天格外炎热,网上频频发出高温预警,在高温下工作,特别是在烈日下进行户外工作的人,尤其容易中暑。高温中暑往往突然发作,轻者头昏不适,重者昏迷或虚脱,更甚者中暑还会直接导致死亡。职业性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职业中暑的诊断,需要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中暑的类型分为轻症中暑和重症中暑。轻症中暑除中暑先兆的症状加重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重症中暑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型,也可出现混合型。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的情况下,因为中暑而引发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的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中暑当场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第二种是中暑晕倒摔伤或摔死;第三种是发生物理性中暑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中暑突然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直接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亡,因为中暑也属于一种疾病,在工作岗位上中暑,也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一种;对于第二种情况,劳动者出现由于中暑头昏晕倒导致摔伤或摔死的状况,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工伤,因为这个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形;而对于第三种情形,如果劳动者长期在39℃以上的高温环境下工作,造成物理性中暑的,则属于职业病的范畴,诊断为职业病之后,便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劳动者中暑后,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工亡或工伤,对于第三种情况,应该先申请做职业病诊断,只有属于物理性中暑的情况,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在做职业病诊断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中进行选择。当事人对职业性中暑诊断的结论不服,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对鉴定不服的,仍可向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诊断、鉴定为物理性中暑的职业病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诊断、鉴定结果之日起1年内持诊断、鉴定结果,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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