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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4:29: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拖欠工资尚未解决的存在问题
  拖欠工资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以及有关部门处理手段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如: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中对拖欠工资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劳动监察部门也很难操作。再如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争议,首先应确定争议双方主体是否成立,如果属于劳务关系还不能进行处理,如: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的争议或建筑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争议,只能采取不予受理的方法,然后当事人再去法院解决。这种处理方法对于急着拿到工资返乡过年农民工来说,实在太慢了。又如:劳动争议受理是按注册地管辖,而建筑行业的特点是流动施工。经常出现在一地注册而在另一地施工的现象,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本市,而且外省市的一些建筑队也有来北京施工的,如果争议都到注册地的仲裁部门去申诉,无形中增加了农民工的申诉困难。如今年我区就接待了一起在门头沟区注册而在大兴区经营的一家企业的工人因拖欠工资而开车拉着工人来门头沟咨询的事件,工人对仲裁按注册地受理劳动争议很有意见。二是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只靠劳动部门一家的力量明显太单薄。因为有些情况较复杂,比如建筑行业拖欠工资问题,涉及到开发商不能如期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问题。但劳动部门对此无权进行处理,因为他不是用人单位,工人也不是他直接招用的,但他却是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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