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4 R. [( Y9 b; j
无忧劳动法网( www.51hrlaw.com ),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管控专家!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都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常常存在疑问。比如免于起诉怎么办?不予判处刑罚怎么办?单独判处附加刑怎么办? 对于上述问题,劳动部1995年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的规定虽然对劳动法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解释,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一定的硬伤。即针对对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在刑法中,“刑事责任”是指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是否构成犯罪;二是是否处以刑罚。也就是说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表现为定罪处罚和定罪不处罚两种。 定罪不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免于刑事处分也应当被认为追究了刑事责任,只是不执行法定的刑罚。因此,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的劳动者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和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定罪处罚的情形是指犯罪分子被执行主刑或附加刑。主刑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中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实行缓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因此,劳动者被判处主刑或附加刑中的一种都可以被认定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刑法原理,而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不能被认定为追究了刑事责任,因为,对犯罪行为的确认是法院的职责,检察院没有该项权力,在被人民法院定罪之前,行为人都不能被定罪,都不能被认为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9条中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属于逻辑混乱,该项规定将被免于起诉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念混同。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个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之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诉讼法律上可以说仍然没有确定其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不能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企业不因劳动者被免于起诉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处理是合乎法律基本原理的。 【法条链接】 1979年《刑法》 第三十二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1. 无忧劳动法网( www.51hrlaw.com ),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管控专家,是面向企业管理层、HR管理从业人员的劳动法培训和法律服务高端平台,致力于帮助企事业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d1 ^, m) `3 P+ l2. 订阅《义贤HR法务周刊》,劳动法律师就在您身边,专业律师每周与您面对面!(发送邮件至51hrlaw@yixianlawyer.com申请订阅)9 v, S1 }+ r# i7 z+ P
3. 加入HR法务沙龙群:301937174,广积人脉,提升专业!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5 y$ K9 C- A+ D1 ]4. 感谢关注无忧劳动法网(51HRLAW)公众微信:best-51hrlaw
8 i' v4 _ [, K8 ^
: j1 Z4 F4 }# V0 K
; U" q+ s" S) H0 @3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