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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课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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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19 16:49: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无忧劳动法培训课堂(peixun.51hrlaw.com)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五  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保障双方单方面解除权。
(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联合无忧劳动法网共同创作,转载请注明)
2014年1月26日,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也将揭开新的一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完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等着诸多亮点,但是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是完善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不例外,该《规定》同样存在众多不足,需要后续的完善。本所微信平台为便于读者了解该《规定》,即日起开始推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亮点与不足的系列文章。
亮点五  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保障双方单方面解除权。
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在第65条中予以了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相对简单、模糊,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65条虽然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其他退回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造成了劳务派遣机构无法处理被退回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通过专章的方式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问题,一方面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还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单方面解除被退回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既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也避免了被退回劳动者故意不接受工作安排而每月领取生活费情形的发生,进而保障了劳务派遣机构的权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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