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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但现实中,因工伤而引起的诉讼,很多案例在法院判决中,却发生了变化,法院认为单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不能得出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而排除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的结论。如以下案例:张某系某公司的司机,与公司签有正式劳动用工合同。2004年4月21日,张某驾驶单位的中型面包车去A市火车站接运货物。当日下午,当张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A市某路段时,与一停放在路边的130型卡车相撞,造成张某脑颅内大面积出血死亡,而路边的卡车停放并未违章。事故发生后,张某妻子李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保险。但李某认为,其获得工伤赔偿太少(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8-60个月),且自己下岗在家无职业,还要抚养不满4岁儿子和年迈多病的公婆,故向公司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死亡补助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公司认为,张某虽因工伤致亡,但单位已经为其投了工伤保险,且张某的家属已经获得工伤保险金,所以不在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张某妻子李某便提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没能支持李某的请求。最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
" b& B7 p6 C& a: c. y如此一判,参加了工伤保险还是有民事赔偿责任,用工风险还是存在,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还有意义,还不如参加商业保险或是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还得购买商业保险.5 S( z& f3 K2 L
请各位大虾们讨论:工伤保险补偿能否代替民事补偿,以上法院判决是否合理????[EDIT]用户“半支烟”于2005-2-23 11:48:32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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