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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朋友的介绍终于来到这里,希望能够得到相关专家的指点,谢谢!0 f- Q) |8 |6 K% R4 a" y
" c3 v7 X$ f( l7 I4 Q4 A1、当初是看到现公司的招聘广告才前来应聘的,面试时也都口头达成协议,但到三个月试用期之后现公司说公司人事资源处还有些问题要解决,暂不能签订合同,这一拖就是半年。在这过程中曾经给予的答复是签合同的时候会弥补试用期后所有的国家规定福利,但真正签订合同时此事公司不予理采。请问我是否有法律依据向公司追究那些空缺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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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签合同的时候更大的问题出现了!公司说没有人事权,不能和我们直接签订合同,找来一家人才服务公司与我们签订。当时我们没有太再意,可是时间一长问题就出现得越来越明显:我们不能和公司签订合同的正式员享有共同的福利待遇!而公司每年都招收一批应界毕业生作为正式员工入司,这个人事权又是从何解决的呢?所以现在我们想争取合法的权力,如何做到?8 `& H. ?; }2 o% N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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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来和那家人才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只给我们上了三险,而公积金一事并未提起。经过我们多方的查找,找到国家的规定,必须给员工交纳公积金的,在我们多次的要求之后公司七月份刚给我们交缴公积金,但我们希望弥补签订合同以来以前一段时间的所有公积金,不知道这方面有法律依据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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