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张某于1993年8月进入某市红星机械厂工作,月工资5000元。2009年11月红星机械厂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随后,红星机械厂启动了裁员程序,向张某支付了12个月工资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张某的实际月工资为35000元。某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张某认为,其在红星机械厂的工作年限为16年4个月,红星机械厂应向其支付17个月的工资。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争议案件。由于张某的工作期限横跨了《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点(2008年1月1日),因此,计算张某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不同的。下面我们来分时段详细说明: (一)1993年8月至2007年12月31日 在这一时段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这一规定,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为: 经济补偿金 = 实际工作年限(计为15个月)×张某月工资(35000元,无封顶限制)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则,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但在工资数额和支付年限上设置了封顶的限制条件,即劳动者的月工资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依据此规定,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 经济补偿金 = 某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4000×3倍)×工作年限(计为2个月) 因此,张某在红星机械厂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为以上两个时段的经济补偿金之和。 三、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涉及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适用《劳动法》及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照不同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具体为: (1)协商一致解除:实际工作年限(12个月封顶)×月平均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无封顶)×月平均工资(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实际工作年限(12个月封顶)×月平均工资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工作年限(无封顶)×月平均工资(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5)裁减人员:实际工作年限(无封顶)×月平均工资(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不再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统一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则,具体为:实际工作年限(12年封顶)×月工资(上年度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封顶) 综上,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新旧规则的区别共有三点: (1) 是否区分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否有12年的封顶限制; (3)月平均工资是否有三倍封顶限制。 所以,在HR日常工作中,涉及到向2008年以前入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需分时段分情形进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