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9-11 15:45 编辑
前几天,一粉丝问了我一个问题:他成功应聘了一家金融投资咨询公司的HR,做招聘,负责招聘公司的销售人员。但这家公司有个规定,HR的业绩工资与自己所招聘人员的销售业绩挂钩。问我是否合理? 我眼前一亮! 我的前一篇文章《HR入门的三个标准》中提到HR的业绩难量化,厘不清HR业绩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吗?并要求HR要有“有支持公司业务和战略目标的意识”吗?这样做,同时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正好啊! 稳妥起见,我做了一个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一共收回35份意见,35份中明确表示不合理的有17份,明确表示合理的有14份,另外4份保持中立。 认为不合理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HR对于录用与否只有建议权、推荐权,并无决定权; 2、影响销售人员业绩的因素很多,如产品、市场、销售政策、促销手法、销售人员上司或部门管理等,招聘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关联性不大; 3、术业有专攻,一般的HR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在这个案例中指的是销售能力)。HR虽在一定程度上能把好这个入口关,但员工业绩好不好更多的是靠管理出来的,而不是招聘出来的,难道后期还需要HR去管理这些销售人员吗? 反对者中,最犀利的说法是:“这不是变相等同于让HR去做其他人员的业绩么,不如改行算了”。 认为合理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其意义较大,有借鉴价值,可以让HR更加关注业务、关注员工,但提出了2个前提: 1、HR必须得有人员录用决定权; 2、HR有所招聘人员管理、使用的否决权(那样的话,HR就同时行使了HR及业务经理的职权)。 支持者同时指出,按这样操作,需要注意3点: 1、比例不宜太大,只能是“挂钩”,不能是“决定”; 2、用人部门主管也应有同样的指标,并且权重更大; 3、最好把这个设置为加薪项,而不是一个扣薪项。 保持中立的,意见主要为:有利有弊!认为或许在拓展市场的阶段较为合适,成熟阶段这么做,风险很大。 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个粉丝说:“如果只规定你招聘的人业绩好的话,你会有相应比例的奖金,你肯定会认为这种做法很合理、很人性化!” 意味深长啊! 我个人倾向于合理,理由如下: 1、SMART原则要求指标必须与被考核人的职责相关。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与招聘人员关联很小,但不是完全无关!如果非要这么做的话,建议权重不高于5%。 2、设置为加薪项,而非扣薪项。意思是销售业绩好,招聘HR可获奖金,销售业绩差,则不扣薪,正向激励! 3、这样做会让HR更多的关注业务,甚至深入业务内部,更加了解和熟悉业务,其好处是:了解和熟悉业务之后,招聘工作会更具针对性(对症下药),聘用的人员也会更精准,这对HR的突破转型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HR的职责和权限依然不变,对人员的录用依然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也不参与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 那么,招聘部门的绩效到底怎么考核较为合理呢? 做任何事情,我们都要求有结果,没有结果的过程毫无意义!所以,我们先来看看结果类指标 一、结果指标: 1、招聘计划完成率 公式:招聘计划完成率=实际报到人数/计划招聘人数*100% 2、招聘成本 公式:人均招聘成本=总招聘成本/实际报到人数 从这个指标,可以变异出以下三个指标: l 招聘预算 l 招聘费用执行率 招聘费用执行率=招聘费用/招聘预算*100% l 招聘成本比率 招聘成本比率=整体招聘费用(内部+外部)/招聘人员薪酬总额*100% 以下还有结果类指标的第3和第4,以及另外的5大类分析指标,掌握了这些指标,您就可以做一个完美的招聘分析报告了,并依此检验您的招聘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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