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还是属于经济赔偿?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相关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来看,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由于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付出正常劳动,已经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双倍工资的本质属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而承担的一种法定赔偿责任。
问题二:双倍工资时效是从发生该项事实的第二个月起算时效还是离职之日起1年内都有效?
答:由于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其时效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规定。只能适用该法第27条1-3款,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算仲裁时效。
例如:员工A君于2009年1月进入公司,2011年1月离开公司。此期间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其双倍工资支付期限应从2009年2月起至2009年12月止。其仲裁时效为:2009年2月的双倍工资应该最晚于2010年2月前提出,2009年3月的双倍工资应该最晚于2010年3月提出,2009年12月双倍工资应该最晚于2010年12月提出。如果自2011年2月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再提出,则大大超出仲裁时效,将不会得到任何支持。
问题三: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1、有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工资为计算基数。
2、无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来确定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仍然无法确定的,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月收入为标准,扣减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4、如果月收入无法剔除什么是加班费,什么是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项目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工资构成,无法举证的,按照劳动者实际所得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5、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四:劳动者通过他人代签合同的方式恶意谋求双倍工资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举证,主观上无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图,或者举证证明交付劳动合同于劳动者本人但因公司条件所限不能当场签订的,或其他有力证据。如不能证明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
问题五:企业经理或者人力资源高管诉求双倍工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祝
朋友们新年快乐,提前拜年。
蔡金梁 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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