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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FF]我公司里有二、三十个协保人员和下岗职工(其他单位),本来是和招聘人员一样按照工资薪金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两个月前,公司财务去参加税务培训后说应该以交不交“四金”来衡量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些人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就要多缴纳了,这些人很有意见。我从上海财税网上查到“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财务说要税务局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
请教各位法师,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啊?![/col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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