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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3-7-11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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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续第八条
第九条、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的。
4、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应自该情形消失后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 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 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5、 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7、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8、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九条第4项中(2)、(3)、(4)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乙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甲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但乙方具有第十条中第8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十一条、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
1、 乙方现从事甲方主营业务及保密岗位工作的,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以视情况争取一定的脱密措施,在乙方脱密期六个月内办妥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乙方在脱密期的工资待遇按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乙方是销售人员在获准离职之前,必须结清本人所负责的商业债务。否则,全额赔偿。
3、 在合同期内,因提高工作技能要求,由甲方出资供乙方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甲方有权增加乙方服务期;乙方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费用需如数返还甲方。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由自己承担损失。具体赔偿额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没有具体规定的,由非违约方的甲方或乙方,根据违约造成的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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