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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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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2:12: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遵循"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原则。就是说,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待遇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待遇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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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23:02: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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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10:29:39 |只看该作者
是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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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15:35:51 |只看该作者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不错的分享
东阳人才网——http://dy.91job.com/——最有效最快捷的求职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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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08:16:40 |只看该作者
以前不知道,现在长见识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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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09:20:5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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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1:20: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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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6:09: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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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13:34:00 |只看该作者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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