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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也是填了白填!
现行的劳动法对双方的违法责任是不对等的,基本上绝大部分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无法对劳动者本人进行约束的。按劳动法要求,劳动者本人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法律最多也就是支持实际发生的损失,如培训费等,而且这些费用还必须落在劳动者本人身上的实际支出直接费用,还不包括间接费用。即使有约定其他赔偿,促裁也不能得到支持。民法的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劳动法中基本是不能体现的,按劳动法立法者的原意是要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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